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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2016年6月,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已无不动产登记的职权。宣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应属于行使不动产登记职权,在不动产登记职权已经转移至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情况下,冷水滩区政府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宣告唐智富持有的冷国用(1996)字第00-02-7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明显超越职权。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行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桂砺锋,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顾园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智富,男,1962年10月12日,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代理人:胡本东,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代理人:李坤,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智富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冷水滩区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冷水滩区政府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行初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冷水滩区政府于2019年6月21日对唐智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冷水滩区政府负担。

冷水滩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错误。2.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超越职权,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涉案土地证的效力问题作出行政确认的行为,没有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的规定,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登记行为,并非上诉人所作的行政确认行为,上诉人有权对自己行政管辖区域内加盖了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原冷水滩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的效力问题进行行政确认。3.上诉人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符法律规定。首先,上诉人办理本案执法部门有程序启动的审批表,审批表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其次,关于办理期限的问题。由于本案案情的复杂性,上诉人未遵循办案期限的规定,但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唐智富的权利义务未造成实际影响,应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综上,特请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唐智富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2016年6月,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已无不动产登记的职权。宣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应属于行使不动产登记职权,在不动产登记职权已经转移至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情况下,冷水滩区政府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宣告唐智富持有的冷国用(1996)字第00-02-7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明显超越职权。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出宣告无效处理决定的主要事实是认定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的假证,但冷水滩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唐智富持有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的的假证,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因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原审判决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冷水滩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少波

审判员  赫荣生

审判员  曾昊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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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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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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