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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案维权:突破口在哪?


  我接受灾民委托,连续提起了一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些人不禁有些疑惑,这到底是什么套路?

作为律师,唯一的目的是妥善解决问题。那么,大火案的突破口在哪里呢?相信政府也是想解决问题的。因此,可以说,这个问题是大家都关心的。

其实,接受委托后,我的第一步就表达了解决问题的意愿和方向。这一步,是我和灾民们共同决定的。

8月23日,我就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静安区建交委滥用职权等行为违法。8月29日,静安区人民政府受理了本案。

如果这一步顺利的话,案件很快就能进入赔偿阶段。此前,政府方面是按照《侵权责任法》将本案法律关系确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为了躲在幕后,是错误的。

静安区建交委滥用职权行为,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的。可是昨天,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延期决定。不过,最后的期限是11月29日。

至于,我代理灾民们提出的那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方面是为了寻找真相,包括大火案事后、事中、事后,譬如,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的善款走向问题,这是灾民们一再要求的。

特别是,要求弄清楚国务院完整的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的名单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本案如何处理,显然不是静安区人民政府所能决定的。

因此,这些步骤将会继续,甚至会不断加强。譬如,起诉国务院等等。这样一起举世瞩目的案件,我们希望上海方面能够珍惜自己的形象,尽快、切实地解决问题。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等21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辖区武宁南路192号。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申请人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

三、确认被申请人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

四、确认被申请人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被申请人时任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滥用职权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设工程报监有关程序要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建筑法》规定,上述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要开工建设,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报建报监、招标、消防审核、施工许可等程序,建设过程中还必须实行有效监管。可是,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却滥用职权,既未按规定立项审批、报建报监、招标、消防审核、施工许可,违规决定动工,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又没有有效监管。终于,造成了1115特大火灾,造成了申请人等利益重大损失。

对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进行明确的认定和论述。

特大火灾,虽然是由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但他们实施的是职务行为,滥用的当然是行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5条规定,本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由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由于还有其他政府机关应该对大火案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赔偿请求将在其他责任主体明确后一并提出申请。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等21人。

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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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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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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