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商品和服务/类似/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河北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系第1199547X号“華佗藥房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1月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某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依据其在第类药品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3096X号“华佗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7]第2301号关于第1199547X号“華佗藥房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某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京73行初1900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国药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京行终3209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河北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特殊的商品和服务而言,在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时,需要结合国家为维持相关市场秩序对该类商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管理规范进行认定,考虑此类规范对商品销售渠道、服务方式及消费群体等产生的影响。对于因此类规范而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市场秩序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药品。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因其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重大。国家为保护民众健康,对药品的经营采取严格管理的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销售的是自己生产的药品,种类有限;2.售的对象基本上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而药品的批发或零售企业所经营的药品涉及不同的药品生产企业,种类繁多,零售企业的销售对象为广大的病患者和消费者。长期以来,我国药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特殊规定使得二者形成了相对稳定、清晰的市场格局,相关公众对药品生产者和零售、批发者能够有较为清楚的认知。因此,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文字、发音等方面较为接近,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药品商品在经营方式、提供者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判要旨

在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时,需要结合国家为维持相关市场秩序对该类商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管理规范进行认定,考虑此类规范对商品销售渠道、服务方式及消费群体等产生的影响。因此类规范而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市场秩序之情形,应当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药品。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因其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重大。国家为保护民众健康,对药品的经营采取严格管理的模式。长期以来,我国药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特殊规定使得药品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形成了相对稳定、清晰的市场格局,相关公众对药品生产者和零售、批发者能够有较为清楚的认知,二者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900号行政判决(2018年12月11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209号行政判决(2019年9月29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2022年6月24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52: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551:刘某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某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50: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村民委员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时村民的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49: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能够当场判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登记立案

行政参考案例548: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参考案例547: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行政参考案例546:瑞典某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某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44: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45: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43: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