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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连续3年停止使用/真实/善意/撤销

基本案情

“某斯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1998年9月7日申请注册,200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02年4月25日经核准转让给李某某。2005年7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国某某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商标局以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材料为由,决定撤销争议商标。李某某不服商标局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维持争议商标,并提交证据,其中包括:李某某与某提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授权某提公司在中国境内在第33类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争议商标;某提公司于2002年12月9日、2004年2月9日销售某斯特红葡萄酒的增值税发票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李某某自2002年6月1日起许可某提公司在葡萄酒品上使用争议商标,某提公司分别在其销售葡萄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使用了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前述使用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第8357号决定,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法国某某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维持第8357号决定。法国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50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国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驳回了法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妨碍他人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标。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本案中,李某某在评审程序中提交了李某某许可某提公司使用争议商标的合同和某提公司销售某斯特干红葡萄酒的增值税发票,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又补充提交了30余张销售发票和进口某斯特干红葡萄酒的相关材料。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某提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3年停使用、应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至于某提公司使用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法国某公司关于某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规定,由此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予以撤销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使用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条)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0号(2008年4月8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509号(2008年11月14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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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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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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