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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诉讼/不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实质性化解/撤诉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某置业公司为开发浙江省永嘉县20#地块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临时使用南城街道前三、中兴村30.72亩土地作为施工便道和民工宿舍,并提交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缴存了99.79万元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复垦方案,该临时用地须在主体项目工后需立即复垦。现该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并交付超1年,某置业公司仍未履行复垦义务。而浙江省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于2021年5月6日就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函告某置业公司,后未再采取有效督促措施,亦未没收复垦保证金。自2021年9月27日起,浙江永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多次督促县资规局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但在后续跟进中发现,虽然涉案临时用地上的建筑已拆除,但土地复垦工作仍迟迟未完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理由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修复生态环境为根本目标,通过现场勘查、专案会商等方式,督促浙江省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某置业公司确定相关复垦设施配置,并出台有效可行的土地复垦方案,最终实现了涉案土地复垦工作的高效完成,妥善促成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经报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意,以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以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
 

一审: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4行初228号行政裁定(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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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3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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