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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污水处理/超标排放/运营单位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委托某排水中心与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临时委托运营合同》《应急委托运营合同》。服务内容为污水处理临时委托运营服务。该市财政局向该公司账户拨付了污水处理费。合同履行期内,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对案涉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线总氮数值自2021年12月9日开始一直有超标情况出现。某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超标,该信息技术公司对《监测报告》未提出异议。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遂先后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在陈述、申辩和听证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51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黑7104行初363号行政判决:驳回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提起上诉。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黑71行终2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临时委托运营合同》和《应急委托运营合同》,明确约定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为三家污水处理厂提供运营服务。某市人民政府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污水处理服务费,故应认定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为排污运营单位。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作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承担确保城镇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义务,在其污水处理超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50条、第83条

一审: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22)黑7104行初363号行政判决(2023年1月30日)
      二审: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黑71行终249号行政判决(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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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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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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