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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虚假宣传/引人误解/非通用术语

基本案情

原告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诉称: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关于2014年款路虎DISCOVERY4系列越野乘用车的宣传中,就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中央电子差速锁及驾驶员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的宣传与车辆实际配置不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原告提起复议后,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原告并未宣传大岩石模式为标准配置;宣传册中图文介绍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车辆可实现的最好功能,这是行业通行做法;涉案车辆具有差速器,也具有中央电子差速锁锁止功能,标注为中央电子差速锁并无不当;侧向支撑调节功能是印刷错误。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车辆外观辨识车辆是否具备涉案配置或功能,不会产生误解。为避免宣传册内容引起误解,原告还在宣传册中进行了提示,尽到了提示义务。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投资公司系路虎(第四代发现)车辆的经营者。原告在该车辆2014年款的宣传材料中,称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中央电子差速锁、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为标准装备,并介绍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包括“大岩石/圆石模式”等五种模式但根据该2014年款车辆的实际配置,其四种车型中仅有一种车型标配了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大岩石/圆石模式”需另行装双速分动箱后才能实现。关于车辆的中央差速器,原告该系列车辆的2013年款标配了“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2014年款配的是“T-3型托森式中央差速器”,均在配置表中标注中央电子差速锁为标准装备。被告某市场监管局经消费者举报进行立案、调后,认为上述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后,被某区政府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在于宣传内容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容易产生误解,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原告宣传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中央电子差速锁及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系涉案车辆的标准装备,但涉案车辆四种车型中仅一种车型标准配置有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显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而言,宣传册中详细介绍其有五种模式,但并未提示消费者大岩石模式需选装双速分动箱后才可实现。消费者在阅看该宣传册后,会对涉案车辆的上述配置及性能产生误解。就中央电子差速锁而言,原告的2013年款车辆通过标配的“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实现其所谓的中央电子差速锁锁止功能,并宣传标配有中央电子差速锁;2014年的涉案车辆通过标配的“T-3型托森中央差速器”配合电子差速系统共同实现该功能。虽然均可实现该功能,但所据以实现该功能的装备不同,越野性能不同,在仪表盘上的显示状态亦不同。原告更改装备后,仍在配置表中对标准装备作相同表述,对相关公众而言,极易产生涉案车辆装备了“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这一具有更优越野性能的差速器的误解。在此情况下,原告仅通过在宣传册尾部作概括性的免责提示,并不能消除相关公众因整本宣传册中极为翔实和明确的宣传所产生的误解。因此,原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裁判要旨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而非“虚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认定宣传行为是否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当专业领域的经营者使用非通用术语进行宣传时,结合该术语的相关专业背景及经营者对该术语的使用历史,若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术语的认知会对被宣传商品的配置、性能等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1款)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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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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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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