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副教授认为复旦大学在高级职称评审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向复旦大学申请公开一起申报者的材料等信息,复旦大学答复称,已经还给了申报者,拒绝公开。就评审中的违法行为向教育部投诉,3个多月过去了,教育部竟不作任何答复。于是,决定状告复旦大学和教育部。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云,女,19○○年○月出生,汉族,浙江绍兴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复旦大学,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校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2012年3月26日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判令被告限期公开:1、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各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2、2009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教授会会议纪录;2010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实际参加外审的专家基本情况、每位外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结论。
事实和理由:
原告先后于2008年、2009年、2010年申报正高级(教授)职称评审,均未获通过。原告认为,都是被告违法操作的结果。
为了解相关事实,2012年3月7日,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14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7条第9条,向被告申请公开共计16项信息(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3月29日,被告作出答复,公开了部分信息,但下列信息未公开:
1、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各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主要是经学校文科科研处认定的“成果认定一览表”)。理由是,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已退还申请人本人。
原告认为,这一理由无法成立,申报人的材料都是每次评审活动的记录,都应该归档。尤其是最后评上者。
2、2009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教授会会议纪录。理由是,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2]2号,属于不宜公开的过程信息。
原告认为,这一理由无法成立。这一信息并非《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
3、2010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实际参加外审的专家基本情况(主要是专业背景)、每位外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结论。理由是,根据《复旦大学高级职务文科候选人申请启动“优秀人才代表作评审”的有关原则规定》的规定,不予公开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原告认为,这一理由无法成立。参加外审的专家基本情况(主要是专业背景)、每位外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结论,并非国家秘密。
上述三方面信息,对于原告了解评审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都非常重要。第1项信息,能够说明竞争是否公平;第2项信息,能够说明评审教授会评议程序是否合法;第3项外审的专家基本情况本来就应该提前告诉原告,从正当程序来要求,原告甚至有权申请回避;而外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结论,原告则享有知情权。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被告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14条授权实施教师职务评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被告是适格诉讼主体。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云
2012年7月18日
附:
投诉书
投诉人:陈云,女,19○○年○月出生,汉族,浙江绍兴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投诉人复旦大学,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校长
投诉事项:
投诉人先后于2008年、2009年、2010年申报正高级(教授)职称评审,均未获通过。投诉人认为,都是被投诉人违法操作的结果。
为了解相关事实,2012年3月7日,投诉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14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7条第9条,向被投诉人申请公开共计16项信息(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3月29日,被投诉人作出答复,公开了部分信息,但下列信息未公开:
1、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各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主要是经学校文科科研处认定的“成果认定一览表”)。理由是,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已退还申请人本人。
投诉人认为,这一理由无法成立,申报人的材料都是每次评审活动的记录,都应该归档。尤其是最后评上者。
2、2009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教授会会议纪录。理由是,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2]2号,属于不宜公开的过程信息。
投诉人认为,这一理由无法成立。这一信息并非《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
3、2010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实际参加外审的专家基本情况(主要是专业背景)、每位外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结论。理由是,根据《《复旦大学高级职务文科候选人申请启动“优秀人才代表作评审”的有关原则规定》的规定,不予公开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投诉人认为,这一理由无法成立。参加外审的专家基本情况(主要是专业背景)、每位外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结论,并非国家秘密。
上述三方面信息,对于投诉人了解评审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都非常重要。第1项信息,能够说明竞争是否公平;第2项信息,能够说明评审教授会评议程序是否合法;第3项本来就应该提前告诉投诉人,从正当程序来要求,投诉人甚至有权申请回避。
综上所述,特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27条,提出投诉。望依法查处。
此致
教育部
投诉:陈云
2012年4月13日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旦大学答复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云,女,19○○年○月出生,汉族,浙江绍兴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教育部,住所地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法定代表人袁贵仁,部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限期对于原告投诉的事项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复旦大学在2008年、2009年、2010年正高级(教授)职称评审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事实和理由:
原告先后于2008年、2009年、2010年申报正高级(教授)职称评审,在申报者中,原告成果最突出,均未获通过。
原告认为,都是复旦大学违法操作的结果。2012年4月21日,原告根据《教师法》第38条规定,向教育部提出投诉,主要理由(详见投诉书)是:
一、2008年度的申报,复旦大学对不同申报人采取“双重标准”,制造借口不让原告申报。
二、2009年度的申报,复旦大学的答复是,第一轮教授会资格审查中被淘汰。总数18票,原告得票数为11票,未到2/3。但是,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
三、2010年度的申报,复旦大学答复称,原告未通过外审。但是,复旦大学外审专家的确定不符合规定,两位外审否决意见明显经不起推敲。而且,外审意见只起参考作用,主要是“校内终审”环节。
四、复旦大学对原告的申诉,不作为。
至今,被告未作出任何答复。显然,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特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云
2012年4月21日
附:
投诉书:
投诉人:陈云,女,19○○年○月出生,汉族,浙江绍兴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投诉人复旦大学,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校长
投诉事项:
投诉人先后于2008年、2009年、2010年申报正高级(教授)职称评审,在申报者中,投诉人成果最突出,均未获通过。
投诉人认为,都是被投诉人违法操作的结果。
一、2008年度的申报,被投诉人对不同申报人采取“双重标准”,制造借口不让投诉人申报。
2008年申报时,投诉人专著尚未正式出版,但即将出版。被投诉人国务学院总支书记沈兰芳人事处和人事处师资科黄金辉科长说,必须要看到正式出版物,才能申报,要求投诉人申报。
但是,同时申报的唐贤兴专著(论文?)也尚未出版,却得了准许,最后并晋升为教授。另,2010年,顾丽梅申报时,个人专著(论文?)也未出版,也得到了准许,并前后晋升为教授。
被投诉人事处最后下发的聘任通知里面,唐贤兴的晋升时间是“2009年4月”,顾丽梅是2011年12月,这两个时间和他们各自的著作(论文?)的最后出版时间有关。
更严重的是,被投诉人国务学院总支书记沈兰芳和人事处要求投诉人放弃时,承诺拿到正式出版物以后,可以随时申请启动招聘。《复旦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08年修订)中,有“全年招聘”的条款(第二十一条)。但是,事后却拒绝启动申报程序。
二、2009年度的申报,被投诉人的答复是,第一轮教授会资格审查中被淘汰。总数18票,投诉人得票数为11票,未到2/3。
投诉人根据自己的经历、了解和申请信息公开,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教授会参加评审、投票的总数是17票,还是18票,存有疑问。
经投诉人向参加投票的教授询问,以及被投诉人人事处周处长、黄科长庚在2011年12月28日和投诉人进行的谈话中,亲口承认只有17票,未说有委托投票。被投诉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称“2009年读参加教授会的教授人数为18人,其中委托投票1人。”
2、即使确实存在委托投票,委托投票也不符合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人〔2011〕94号)的“三、聘任组织”条目下规定:“7.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复旦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08年修订)第18条规定“正式候选人须获得同行学科教授(专家)评议委员会实际出席人数2/3及以上的赞成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高级职称聘任程序》(2008年10月)(四)“会议有效性与投票规则”规定:“国务学院组织召开会议时,实到人数不少于应出席人数的2/3(含),其会议结果有效。各类投票,通过者须获得实际出席人数(接收到函评人数)的2/3(含)以上(并超过应出席人数1/2)的赞成票。”
三、2010年度的申报,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人未通过外审。
1、2010年度的申报,被投诉人引导投诉人“代表作制度”申报投诉人。可是,投诉人符合常规申报条件,不需要依靠“代表作制度”破格申报。被投诉人误导投诉人,给评审专家误认为投诉人成果不足。
2、外审专家的确定不符合规定。
根据《复旦大学高级职务文科候选人申请启动“优秀人才代表作制度”的有关原则规定》(2011年6月)规定,校外评审专家的选定是:“院系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推荐校外10名与候选人相同二级学科并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学者,学校结合……,随机选择5位校外评审专家。”
事实上,外审专家不是依此规则确定的。
投诉人2010年12月26日和27日致电人事处黄金辉科长时,被告知,外审专家是“学院党政领导和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而投诉人了解到况,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没有接到过类似通知,要求前去参加推荐会议。
2010年12月30日,院高级职称聘任小组成员之一的邓正来教授在会上发问:外审专家到底是谁决定的?主持人林尚立回答说“是人事处定的”。
3.两位外审否决意见,明显经不起推敲。
被投诉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包含了五位外审专家的意见,其中两个否决意见。
专家2的意见:“三份代表作,其中《中国的体制转型与发展的政治经济学》日文版与英文版是相同的内容。总体来说,作者在学术规范方面有很好的素养,在专业研究方面有深度和基础,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遗憾的是,代表作均为两人合作,而不是申请人个人的成果”。
专家5的意见:“申报者在科研方面很努力很勤奋,外语能力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写了很多文章,其代表作之一的论文(46号)还是相当有功力的。但其出版的日文和英文方面两本专著内容颇多重合处(连数据都一样);研究问题比较分散,似乎领域不够集中;其专著和论文在方法和理论体系上似乎无多建树,一般描述多。”
投诉人认为,自己的成果是经得起考验的,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在高级职称申报者中名列前茅。
第一,投诉人的送审成果包括:
①1本英文单著(407页,2009年5月出版);
②1本日文合著(270页,2010年10月出版)。两人合著,申请人是第一作者,承担80%的研究工作,7章中有2章是合写的,其他都是申请人单独完成的成果。
本书1-3章的标题和英文专著相同,但是日文专著在1年半以后在日本出版,因出版社的要求,是作为教材的要求出版的,因此对那3章的内容作了改写,实证部分的数据资料更新,案例增加,应该说升级版本,是进行了重新创作构思的,不是简单复制。而且,出版的语言不同,怎么能简单认为是“相同的作品”?
因此,专家2说的两本著作“完全相同”、专家5说的“颇多重合(连数据都一样)”的表述不准确,以此为“否定”理由更是令人惊讶。
③1篇日文论文(3万1千字,申请人承担99%的工作,这篇论文最早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是单独署名的,发表的时候,现在署名的第二作者提了一些讨论新的问题,对完善论文有一定的帮助)
第二,专家2以“代表作均为两人合作,而不是申请人个人的成果”的否定意见,其描述与事实有不符之处;以“不是个人成果”为理由的否决意见更令人惊讶。理由如下:
投诉人的英文专著是“个人专著”,所谓“均”为“两人合作”,不符合事实;另外送审的2份成果是“第一作者”(两人合作),其中论文字数达三万一千字,完全符合成果申报的条件。
《复旦大学学术与技术高级职务岗位聘任“申请资格”必备最低条件》(2008)中,对申报“教授”的资格条目下,指出:“文科:至少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1部,同时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作者正式发表论文10篇以上。”
第三,专家5说本人提供的论文“还是有相当功力的”,后面的结论却说“其专著和论文在方法和理论体系上似乎无多建树,一般描述多”,显然自相矛盾。
至于该专家说的“研究问题比较分散,似乎领域不够集中”这条意见,投诉人认为是未了解本人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特点(以下内容提供给“同学科专家评议组”参考):
※研究方向:中国的体制转型问题。
※研究特点:
(1)学科交叉的研究视角。在投诉人看来,中国面向“现代国家”的挑战是一个复合演进的过程,要理解和研究这一进程,不但要必须打破“政治”和“经济”的分界,也要打破“内政”和“外交”的分界,必须融合这四个象限,关注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这一认识,这些年来投诉人重视学科交叉的视角,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2)在方法论上,重视实证分析和制度分析的结合——投诉人有一个根本假设:普遍性的公共政策背后,一定有制度原因,因此,要改变公共政策的现状,必须进行制度变革——它们的累加,构成了中国体制转型的具体过程。
中国已经处在剧烈变化之中,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必须以实证研究为基础,而中国政治学恰恰缺少这一传统。不跳出原来的“理论化”模式,中国的政治学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
(3)投诉人对中国发展模式的研究不但关注“一般性”(模式的共性),也关注“区域特殊性”——结合地域研究,以案例研究为载体,分析中国模式下的“亚模式”的生成原因及其对“一般模式”的反作用力,力争使研究具有层次感和延伸性。
所以,在投诉人的论文和专著中,既有对“毛泽东开发体制”、“邓小平开发体制”、“分税制下的中央地方关系”、“国有企业改革和光和影”、“东亚开发模式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模式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等研究,也有对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收入差距、贫困问题、住宅政策等的实证分析(结合“地域研究”)。投诉人的研究领域涉及的题材非常广泛,但万变不离其宗,最后聚焦的都是制度和体制问题。
4、外审意见,只起参考作用,主要是“校内终审”环节。
根据上述《代表作制度原则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依据我校教授、副教授应达到的学术水平,结合校外评审意见。对候选人是否‘真正优秀’进行终审,如2/3及以上的委员认为候选人‘真正优秀’,则候选人可进入后续评审程序,否则,自动终止后续程序。”
如此看来,“外审”只是一个参考意见,最终能否进入下一个环节,由这个“校内终审”环节说了算。姑且不论其合理性(国务学院只有1名教授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也就是说,其他参与投票的专家都是与候选人专业不对口的“外行”!)。
投诉人希望教育部调查这个“校内终审”环节,并公开相应的会议纪录。
四、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申诉,不作为。
《复旦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08年修订)中,有所谓的“申诉程序”(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小组由纪委监察部门、人事处和有关学科专家(不包含同行学术教授评议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诉,受理范围:聘任程序是否合乎规定;是否存在不当行为;调查不涉及关于学术水平的评议。申诉处理小组的调查时间不超过1个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于公共事务学院高级职称聘任程序》(2008年10月)也有类似规定。
而事实上,尽管有上述规定,但面对投诉人的申诉过程中,都不见启动:
(1)对投诉人于2010年2月1日向人事处递交的申诉书(围绕“聘任程序”提出质疑),没有成立任何“申诉处理小组”和“同学科专家评议组”展开工作,敷衍了事,甚至没有直接对申诉人告知处理意见(通过沈兰芳转告)。
(2)对投诉人于2010年4月初向学校(校办、党办)提出的申诉书(围绕“可疑的第18票”,即评审“存在不当行为”提出的检举),至今为止,校方没有给出任何答复,明显“行政不作为”。
(3)2011年12月28日,投诉人向人事处递交的申诉书中,指出了“聘任程序”问题(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本没有开会推荐过外审专家),以及评审“存在不当行为”(学院主要领导涉嫌操纵评审),但是和2009年度那次一样,未见“申诉处理小组”和“同学科专家评议组”成立并展开工作,至今为止,校方没有给出任何答复,依然和2009年度一样,明显“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8条规定提出投诉,望依法查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投诉人:陈云
2012年4月21日
附件:
1.陈云发表的三篇博客文章(事件经过描述)
(1)复旦大学职称评审中一起严重的“人事腐败”案真相:国务学院主要领导连续三年串谋造假,校方不查真相反而提拔林尚立担任副校长,
(2)关于我的学术成果的说明:兼论学术评价的“真理标准”,
(3)补论:我没有敌人,
2.《时代周报》的报道:打“秋菊官司”的复旦副教授,
3.校方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复印件),以及6份评审规则和程序规定(复印件)
(1)复旦大学该机专业职务聘任办法(2008年修订);
(2)复旦大学学术与技术高级职务岗位聘任申请资格必备最低条件(2008年修订);
(3)敢于高级职务聘任试点院系授权资质的批复;
(4)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高级职务聘任程序
(5)复旦大学国务学院高级职务聘任学术准入资格最低条件;
(6)复旦大学高级职务文科候选人启动“优秀人才代表作评审”的有关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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