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巡:在宅基地上建厂房属于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造成闲置两年以上的,符合收回宅基地的条件
【裁判要旨】
本案中,冯松坚于2008年3月13日取得197号土地使用证。但是,至2013年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住宅,土地闲置已经超过2年,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越塘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松坚的宅基地。鹤山市政府根据越塘合作社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被诉3号决定,批准越塘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江门市政府经过现场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