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案例: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裁判要旨】
将拆迁安置房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适当性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
【裁判要旨】
将拆迁安置房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适当性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
【裁判要旨】
1.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
【裁判要旨】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或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当事人系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继承依法取得农村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经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02号
再审申...
钟某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沪01行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业,男,1957年8月13日生,畲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顾闻,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房继荣,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翁珺玮,上...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行政机关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行政机关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行政机关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亦不予支持。
【裁...
王公某系荣浩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但王公某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了女朋友,故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2017年6月6日王公某上夜班,上班时间为0点至12点。6月5日23时52分许,王公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来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6月1日,王公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7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
【裁判要旨】
对如何界定“交通肇事逃逸”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但根据上述法规、规章立法精神,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客观上必须是已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后果,即所谓无具体事故后果也就无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同时主观上当事人还必须具有以“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当事人知道...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推动广大行政机关准确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保障知情权的重大举措,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指导意见》系统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经验,...
裁判要旨
上诉人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榕政综〔2015〕93号请示和榕政综〔2015〕142号请示两份文件,即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地报批材料后,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的请示文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该请示已经得到批准,文件内容已经得到确定,与之对应的行政程序也已完结,故不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
【裁判要点】
本案中,李宏向中原区政府申请公开“2012年中原区政府维稳费用”,中原区政府仅答复“建议到中原区财政局具体咨询”,但中原区政府并未向本院提供其拒绝的根据,也未举证证明其在答复中履行了说明理由的义务,故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宏,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