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交房公告中不应对安置户的异议权利和收费项目进行不当限制
【裁判要点】
交房公告对安置户的交房异议权利进行了不当限制,并认为交房公告中的收费项目是否收取及如何收取问题,属于安置户与提供相应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自主事项,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安置户缴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雪苑路。
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