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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我胜诉了一起重大案件,有同行向我索取代理词,他说作为代理同类案件的参考。我实事求是地告诉他,我不写代理词已经很多年。还曾经,我在上海嘉定代理了一起有关计划生育的案件,同行对我不写代理词的做法有些出乎意料。

之后,我对代理词一事进行了一些思考。

在实践中,在某种角度来说,代理词(含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词)是律师是否敬业的标志,有时似乎还成了显示律师法律水平的载体。有些律师为了撰写代理词,可谓煞费苦心,有些代理词更是长达十几页、几十页。我们装订案卷时,代理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主管部门下发的案卷纸的装订格式就有“代理词”一项,甚至主管部门每年年终考核的时,也是打分的内容之一。当然,有时候法官也会向律师索要代理词,但其中一部分是为了装订案卷。

不过,这仍然不足以成为代理词存在的理由。我认为,代理词是劣质司法的体现。

我们经常在电视看过庭审场面,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如果原告或者被告代理律师在陈述自己观点之后,忽然说:“法官大人,我这里有代理词,详细地记录了我的观点,庭审后我略作修改,提交法庭,以供您判案时思考!”,或者说:“各位陪审团成员,我这里有代理词,详细地记录了我的观点,庭审后我略作修改,提交各位,以供你们判案时思考,希望你们暂时不要急着下判!”如果我们的大牙质量不好的话,可能就会掉下来。

然而,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我不敢说,在如今的环境中,代理词完全是不需要的,只能说,是不应该有的,或者说至少是不需要提交给法庭的。一个案件经过起诉、答辩、庭审,甚至庭审可能还不止一次,案件的焦点应该已经很清楚,况且在当事人起诉、答辩之后,法庭本案就有总结争议焦点的步骤,当事人并有权进行纠正和补充。如此情况下,法庭仍然无法将庭审焦点审理清楚,代理律师仍然无法将自己的观点表述清楚,实在很难想象。事实上,即使书记员仍然无法将庭审焦点记载清楚,双方还有核对笔录的机会。

可见,代理词,确实是劣质司法的体现。我本来想说,是弱智司法的体现。但这样说,可能会冒犯太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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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801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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