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旨】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或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当事人系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继承依法取得农村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经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建中,男,193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月仙(云建中之妻),女,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惟宁(云建中之子),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巧青(云建中之女),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白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文天光,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市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桥,市长。

原审第三人云舒宇,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籍),住澳大利亚,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审第三人云冰,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审第三人云舒轩,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再审申请人云建中、范月仙、云惟宁、云巧青(以下简称云建中等4人)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文昌市自规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昌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云舒宇、云冰、云舒轩(以下简称云舒宇等3人)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建中等4人申请再审称,其因继承而对涉案房屋及其土地享有相关权益,文昌市政府颁发给其的文集用(2013)第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xxx号《土地证》)合法有效。文昌市自规局作出《注销土地证书公告》,注销该证的行为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案中,云建中系离开莲花心村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涉案土地上原有其父云昌华生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尽管云建中因继承依法取得该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于2008年以前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云建中等4人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文昌市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文昌市自规局在发现颁发第xxx号《土地证》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下,在征得文昌市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注销土地证书公告》,注销第xxx号《土地证》,符合法律规定。文昌市政府根据云建中等4人的申请,在对文昌市自规局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作出《注销土地证书公告》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文昌市自规局作出的《注销土地证书公告》,亦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云建中等4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云建中等4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虽为云建中等4人不服文昌市自规局作出的《注销土地证书公告》和文昌市政府作出的34号《行政复议决定》,但实质为云建中与云舒宇等3人因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尽管文昌市自规局注销了第xxx号《土地证》,但并不意味云舒宇等3人对涉案456.54㎡土地当然享有使用权。当事人之间的继承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云建中等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云建中、范月仙、云惟宁、云巧青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寇秉辉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钿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23篇文章 33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90:谭某华诉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缴纳上浮工伤保险费为由暂停给付职工工伤保险金行为的处理

行政参考案例488:黄某伟诉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强制收缴销毁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487:某村小组诉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祠堂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权益应归农民集体所有

行政参考案例486:美国M某米德恩索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485: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非形状构造内容对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484:张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案--对因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复评价

行政参考案例483:梁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抵押登记案--办理公司房产抵押登记需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参考案例482:李某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参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劳务人员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参考案例481:重庆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为完成单位工作“串岗”受伤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行政参考案例480:黄某敏诉宿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