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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似乎又也惹上麻烦了,记忆好像已经不是第一次。那么多首富或巨富都出事了,还有那么多大官。他们是钱不够多吗?还是权力不够大?显然都不是。他们是因为心灵无处安放,因而变得浮躁,因而开始为富不仁为官不仁,最后自然就出事了。比较受指责的还有百度。

这个社会需要解决的是精神问题,权贵们和基层民众都是如此。

而我们自己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也在时时告诫,现在的名气虽然不大,但已经足够,如果为了名气所累,那就变成了傻子。然而,精神的寄托和心灵的安放,却也始终是个问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找到钥匙,或者能不能找到?

没做什么?做了什么?:解读蒙牛声明

  斯伟江

2010-10-20 21:06:58 

近日,网络上盛传有关圣元奶粉事件“其背后有黑手”的帖子。据这些网络帖子爆料,包括“圣元奶粉性早熟”事件、伊利“QQ星”及多家婴幼儿鱼油含EPA会导致性早熟等事件都是其竞争对手蒙牛公司策划的新闻,多名涉案人员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此蒙牛发表书面声明,以正视听。

不用猜测,蒙牛发表的声明多半出自律师之手。以蒙牛的身价,请的律师自然是一流的,正是一流的律师,所以,不大会出现言不及意,我们完全可以以此解读蒙牛在这次三奶斗江湖中的角色。

蒙牛声明第一点说,“蒙牛集团从未策划、组织、实施任何与“圣元奶粉性早熟事件”有关的活动”;这一点可以解读为,即使有蒙牛的雇员实施恶意策划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其次,蒙牛只是说,没有针对圣元奶粉,没提及伊利,也没说伊利做了什么。第二点,“蒙牛集团已经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制造这一虚假信息的个人、组织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谁要说蒙牛集团卷入制造损害圣元奶粉声誉的,蒙牛将以损害企业声誉罪,跨省追捕。第三,“蒙牛集团所有高管均在正常工作”;言下之意,至今没有高管卷入此事,这里关键的用词是高管。什么样的人才是高管?有媒体报道的,蒙牛集团儿童奶项目负责人安勇被刑拘,企业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完全可以说不是高管,可以说,集团副总经理以上,才会一般被认为是高管。

厉害的是第四点,“对于任何恶意传播这一虚假信息的个人、组织,我们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参照第二点,没有把握高管法律定义的,当心被跨省。第五,“对于不正当竞争造成的重大危害,蒙牛集团有着切肤之痛!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我们能够深刻感受到兄弟企业受到的伤害,恳请公安机关尽快查清“圣元奶粉性早熟”这一事件的真相”;蒙牛也是受害人,请媒体、民众同情蒙牛。第六点,“蒙牛集团近年来曾不止一次遭遇类似的诽谤、中伤,对此,我们始终保持高度克制,但我们仍将保留将之前的诽谤、中伤事件真相公诸于众的权利”。结合第五点,蒙牛手中也有料,告诉竞争对手,你要是不仁,就别怪我不义。

蒙牛的声明,堪称法律文书的完美典范,基本上只是说,蒙牛没有做什么事,但是没说,蒙牛(或与之有关的人)什么都没做。同时,用也是受害者牌,民族企业牌博取同情。这是软的一手。以损害企业声誉罪和向警方报案,来威慑可能把涉案的蒙牛员工(未经官方证实)和蒙牛联系起来的媒体,个人。正所谓,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作为上市公司,蒙牛其实是有责任告诉公众投资者,蒙牛下属的员工是否卷入了对伊利的恶意营销。毕竟,假如网络传言属实,委托公关公司作文案,钱多半是蒙牛下属公司付的,如果有合同,恐怕也需要盖章,蒙牛可以说,是个别雇员所作,但是,似乎也可以算是单位犯罪,毕竟,很可能,损害了伊利的声誉,得益的是公司。即使不是单位犯罪,假如,钱是公司付,委托是公司行为,蒙牛下属公司(部门)的行为,蒙牛也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

记得前阵子马英九在央求绰号为金小刀的文宣高手金溥聪出马,最后,国民党仍是输了选举。媒体评论,做的不行,靠文宣是补不回来的。蒙牛的高管没做什么,那么其员工做了什么,没对圣元做,有没有对伊利做?这些都没澄清。如果蒙牛真的卷入了什么案件,即使有金小刀那样的文宣高手,笔者担心,蒙牛恐怕以后还是会很可能“输了选举”的,毕竟,在奶粉市场上,每个消费者手中,都是有“选票”的。

令笔者胆寒的是,三聚氰胺风暴尚未淡去,万一蒙牛又公布了第六点的证据,国内消费者,恐怕这个选票都无法投给某些主要民族企业,对号称强壮中国人的民族企业而言,靠洋奶粉来完成这建奶伟业,这让人情何以堪!要是吃多洋奶粉后,孩子们皮肤变白,眼睛变蓝,民族奶业们如何向组织交代?

(本文解读仅供参考,一切以蒙牛声明为准,请勿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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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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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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