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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履行XX职责/律师不提供法律援助/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行政不作为/受援助人的义务

基本案情

第三人王某燕系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年7月6日,原告郭某林与王某燕添加微信聊天,郭某林在聊天中告知王某燕其个人有劳动案件,需要和王某燕出来“坐坐聊聊”,王某燕未答应,后郭某林又多次叫王某燕出来会面协商。2022年7月22日上午,郭某林打电话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要求变更其法律援助律师为王某燕,故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经审查作出《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安排王某燕受理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案件。其间,王某燕要求郭某林到律师事务所约谈所代理案件事宜,但是郭某林未到律师事务所约谈,而是多次约王某燕律师“出来坐坐”。王某燕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向司法局反映了该情况并表示希望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经审查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公函》,决定终止王某燕对郭某林的法律援助。之后,该局指定了其他法律援助律师为郭某林提供法律援助。

2022年12月12日,海口市司法局收到海南省司法厅《信访办件转办函》,转办郭某林对多名法律工作者投诉举报的信访举报材料。2023年1月12日,海口市司法局经调查后作出《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认为王某燕律师拒绝办理郭某林法律援助案件理由合理,且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已经中止王某燕律师对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指派,王某燕律师的行为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于当日向郭某林邮寄送达《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郭某林对该处理答复书不服,认为海口市司法局未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提起本案诉讼。此外,郭某林向海口市司法局投诉期间提出,若王某燕愿意赔偿其人民币5000元,其可撤回投诉。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琼0107行初91号行政判决: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林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3)琼01行终355号行政判决:驳回郭某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即受援助人有诚信诉讼和配合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郭某林要求援助律师王某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王某燕要求郭某林到律师事务所商讨案情,但是郭某林要求王某燕到其他地方见面。王某燕系年轻女性,基于个人安全因素考虑且在取得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的同意下,由龙华区司法局作出中止原审第三人对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指派,王某燕并不存在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的行为,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因王某燕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海口市市司法局对王海燕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并向郭燕林答复,调查事实清楚,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海口市司法局 2023 年 1 月 12 日作出《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已就郭某林投诉内容作出处理结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终止此次援助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又为其重新指派了代理人,亦未损害郭某林的合法权益。综上,海口市司法局对王某燕作出不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法律援助人有诚信诉讼和配合协助的义务。如果受援助人未尽到配合、协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向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援助申请被批准的,该终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援助人以该终止行为违法,要求行政主管机关对援助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

 一审: 海南省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7行初91号 行政判决(2023年8月24日)
 二审: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琼01行终355号 行政判决(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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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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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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