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漫长的过渡期

2010年12月30日 03:15  21世纪经济报道

孙小林

12月29日,下午4点时,庭审结束了,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的代表用力地和斯伟江握了握手,匆匆地离开了法庭。

就在此前的两个小时内,火药味始终弥漫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302室。“上海车牌拍卖法律依据案”刚刚在这里结束。

起诉人为上海公民斯伟江,被起诉方为上海市人民政府,起诉方认为上海市通过实行车牌拍卖制度缺乏依据。

此前,斯已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上海方面依法公开拍牌的法律依据,上海方面回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庭审结束后,斯告诉本报记者,恰恰是上述两个法律“证明了上海方面拍牌违法,因为这两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支持上海拍牌”。

有意思的是,就在开庭前不久,传出消息,机动车车辆密度排第一的深圳公开表示,暂不考虑限制汽车上牌,而北京则采取了摇号的方式发放车牌。

从1994年就开始的拍牌制度被上海方面定性为“过渡性”或“阶段性”制度,然而这一制度一实施就走过了16个年头。

12月29日,记者联系上海车牌主管部门,对方表示,目前无新消息发布,“拍牌的作用现实会做出评判的。”上海市法制办代表在庭审期间说。

法律依据之问

在庭审以前,斯伟江已经向上海市有关方面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上海车牌的拍卖法律依据。

上海有关方面回答说,“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而正是这两部法律成为庭审的辩论主题,在斯伟江看来,上述两法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地方可以拍卖牌照。

“《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具备几项条件就可以申请牌照,而在上海,还需要满足上海自己添加的条件,并交纳高额费用参加拍牌才可以获得牌照”,斯伟讲说。

上海市车牌拍卖的做法与《拍卖法》是否抵触也是争论焦点。在斯伟江看来,拍卖法要求拍卖物有财权,而获得牌照的权利是没有财权的。

庭审中,斯要求被告方具体指出两部法律中具体哪个条款赋予了上海可以进行车牌拍卖的权利。

被告方表示,上海方面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但对于具体哪个条款赋予了上海相关拍牌权利,则一直没有回应。

这或正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打开上海市主要领导信箱官方网站页面,一份2010年5月份的“群众来信”的回答或揭示了上海方面拍牌的“法律依据”。

“政府何时能够把这种所谓的私车额度拍卖行为终止,这种拍卖行为是否已经违背了法律精神,全国都在看着上海”,这封信的开头如是写道。

名为“(上海)市交通港口局拍卖办”这样回答:私车额度拍卖是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以及上海道路交通特点而实施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其目的是有序发展私人交通,控制私车过快增长,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建设赢得时机。

但诸多法律人士告诉记者,《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是地方法,不应违背全国性法律。

一位一直关注上海车牌拍卖制度的律师告诉本报记者,“现在上海方面都统一口径了,不再说依据的是上海地方法律,而是依据国家两部法律,但具体到这两部法律哪个条款却从来不提。”

“被告答复的法律依据和原告申请的事项没有任何关系”,斯在庭审中表示,法律依据在“躲猫猫”。

过渡期已有16年,仍继续下去?

2004年5月,时任国家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就点名批评上海市拍卖私车牌照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给了上海方面较大压力,“私车额度拍卖将随着公共交通发展而逐渐淡出”,(上海)市交通港口局拍卖办在回复上述“群众”提问者提问时说。

在上海两会上,市人大代表也积极提议,希望上海能取消牌照拍卖,对此,上海市政府发言人多次表示,拍牌只是一种阶段性的政策,不可能长期存在。

不过,尽管上海方面多次表示这一政策是“阶段性”,但从1994年正式开始拍牌,上海车牌拍卖制度已经进行了16年,上海方面估算拍牌十多年间减少了120万辆汽车。

这或更加坚定了采取车牌拍卖的做法,从一开始到现在的车牌拍卖的理由都是控制车辆增长,保持交通顺畅,但实际效果仍有待观察。

如果一个北京人第一次来到上海,他或许会惊讶于上海的“多元化”,因为上海街上到处是江苏、浙江、安徽甚至深圳和北京的车牌,而在北京,路上基本是北京当地车牌。

“上海抬高到以拍卖的方式,长期增加4万块钱到5万块钱购车者的负担,在限制机动车的购买,但是催生出一个很大规模,跑到江苏等地上牌,然后在上海开车这样一种扭曲现象”,在12月29日第七届中国企业经营与财务战略管理高峰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认为这是一个“看来看去都是治标”的方法。

不仅如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上海方面表示车牌拍卖的资金用于公共交通建设了,但其表示,“上海的公共交通费用在全国不算最贵,也算非常贵了。”

记者12月29日联系了上海车牌主管部门,对方表示目前无新消息发布,这或意味着拍牌制度近期仍将继续。

京、沪、深模式比较:

行政VS市场

就在北京传出通过摇号来控制车辆过快增长时,有声音指出上海的拍牌方式或将更加坚定的走下去,因为北京在走上海曾走过的路。

对于北京的摇号制度,斯认为“可能存在不规范,比如黄牛会很多,转号赚钱”。

不过,控制黄牛或只是管理手段问题,对于北京车主而言,要想获得的牌照成本仍然较低,而上海车主目前需要花费4万多元才能获得一块“最贵的铁皮”。

上述律师就认为,上海方既动用了行政手段,又获得了经济利益,而北京只是动用了行政手段。

因此,斯曾要求上海方面公开拍卖牌照的收益用处,得到了官方正面回复,但回复并未详细列清楚用途,只是粗略地回答了资金投向。

比如,2008年资金投向问题只是简单一句“轨道交通建设费用15亿元,公交专项补贴12.9亿元,轮渡亏损补贴0.3亿元”。

更有意思的是,就在开庭前不久,传出消息,深圳机动车车辆密度排第一,然而深圳方面曾公开表示,暂不考虑限制汽车上牌,因为此举不符合经济发展需求。

事实上,深圳一直是车牌市场化走在前面的城市之一,此前,本报采访了多位上海方面区县政府负责人和开发区负责人,均表示要学习深圳的市场经验,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此次深圳仍不采取行政手段干预车牌发放或许会给上海一些启示。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52: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551:刘某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某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50: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村民委员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时村民的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49: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能够当场判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登记立案

行政参考案例548: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参考案例547: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行政参考案例546:瑞典某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某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44: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45: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43: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