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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前天开庭审理的案件。之前,已经经历的流程大概是这样的。

2008年9月24日,某省会城市房管局向某个号称是重点工程的指挥部核发了杭房拆许字(2008)第04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共有39户人家,包括我的四位当事人。拆迁房屋近4000平方米,占地356698平方米。占地面积和前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致。

我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以下系列救济措施:

2008年11月24日,当事人向省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拆迁许可证。2009年2月18日,原建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核发拆迁许可证所需土地批文是该市人民政府[2008]051号批准通知书。

2009年3月5日,当事人针对[2008]051号批准通知书,向省政府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答复称,涉案地块是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收回的,并提供了批文。

同年6月15日,当事人不服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向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9月10日,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是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前置土地批文,收回面积是87.3619公顷。

2009年9月21日,当事人针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失利后,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10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旁听席上坐无虚席。当事人说,很多人冲着我来的。

像通常一样,我在法庭上,抛开了所有确实有争议的问题,力争把道理讲得少年儿童都能听懂。如此民告官环境,只有少年儿童都听得懂的道理,人民法院才有可能支持。因此,庭审焦点集中在了:上诉人的房屋或者说土地是否在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被上诉人省政府和第三人市政府都认为是在批文范围内,它们提供了11份证据,其实只有2份与这一焦点有关。

一份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表格记载收回国有土地数量确实是87.3619公顷。表格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位置”栏填写着“详见勘测定界图”,但是并没有提供勘测定界图;而“原用地单位意见”填写的竟然是“○○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这一内容理解,收回是该市国土资源局使用的土地,而非上诉人的土地。

另一份是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附件“○○市2007国务院已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报省第三批次汇总表”中记载的涉及上诉人所在社区国有土地只有0.0501公顷。在审判长再三发问的情况下,市政府代理人一直坚持着这一数字。这也就是说,国务院给以○○市人民政府的收回国有土地的指标中涉及上诉人所在社区的只有0.0501公顷,但该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却使用了国有土地356698平方米。

这份拆迁许可证还算合法吗?

我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原因很简单,上诉人的房屋和土地不在省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范围内,因此,上诉人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最后陈述,审判长说有些新鲜,自己起诉又请求驳回起诉。旁听席上也传出了不少异议的声音。后来听说,一位稍懂行政诉讼的旁听者还骂了其他旁听者,说我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出色,省高院如果驳回起诉的话,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就达到了。

核对笔录签字后,走出法庭时,有位当事人很替我不服,说今天审判长似乎不大支持,在法庭上一直在打压我。有些问题,实际上变成了审判长和我在辩论。

我笑笑说,说即使有这种迹象也很正常。这样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如此明显的问题,按照我的个性,法庭上的表现可能会太过于锋芒毕露,可是被上诉人是省政府、第三人是高院所在市政府,又有那么多人旁听群众,让他们过分尴尬和狼狈,确实不大合适。甚至,可能还会影响以后行政诉讼的环境。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总是说不出个道道来,合议庭怎能不急?

我强调说,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所有该发表的观点我都发表了,大家应该也都听到了,庭审笔录中也有着详尽的记录。

我说,作为律师还是应该尊重法庭的,只要法庭尚没有完全丧失原则,尚有依法裁决的可能,或者有促使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可能,哪怕这种可能性很小,我们作为律师也得争取,律师发发脾气很简单也很痛快,庭审后包一拎就走人,最终倒霉的是当事人。几位当事人听了表示同意我的话,其实他们很清楚什么做法对他们是有利的,那种喜欢做秀、哗众取宠的律师终将被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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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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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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