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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未履行监管职责/变更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被告甘肃省岷县茶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茶埠镇政府)对辖区内耳阳河河道生活污水直排现象的情形存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遂决定立案审查,并向茶埠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茶埠镇政府作出了书面回复意见。2021年12月16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终结审查。2022年3月22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在已办结公益诉讼件“回头看”时,发现茶埠镇政府仍未整改到位,针对茶埠镇政府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茶埠镇政府履行了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18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以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为由撤回第二项判决茶埠镇政府依法履行辖区河道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限期清理河道内私设的排污口,恢复河道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茶埠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辖区河道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甘11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确认茶埠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辖区河道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岷县人民检察院向茶埠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后,茶埠镇政府存在监管和履职不及时、不全面、措施不力的情况,至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时,涉诉生态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故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茶埠镇政府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及保护职责。本案中,涉案河道附近存在生活污水直排现象,河堤附近部分住户私设排污口将生活污水等直排河道,对河道水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茶埠镇政府怠于履行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岷县人民检察院请求确认茶埠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辖区河道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开庭审理前,茶埠镇政府积极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河道的生活污水直排现象进行了全面整治,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已消除。岷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得以实现,其依法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判要旨

行政公益诉讼中,制发检察建议是法定诉前程序,被告在诉前检察建议前后是否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人民法院判断被告是否违法的基础。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积极履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4条

一审: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2)甘11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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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16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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