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表决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程序合法吗?
《立法法》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此即通常所说的立法“三读程序”。
《立法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也就是说,“一读”通过只限于审议修改法律的草案。新提出的法律草案,不管各方面意见多么一致,也至少必须“二读”。根据报道,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24日审议的,似乎没有“二读”。
涉及的几亿网民切身利益,应该走在时代最前面的立法,不公开征求意见,已经够让不可思议了,难道在程序上竟然还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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