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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复议/调解/军人抚恤优待/履行法定职责/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告林某系退役残疾军人。2023年9月30日,林某在江西省宜春市乘坐公交车时,认为其可以凭借《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但遭到公交车司机拒绝,林某遂支付了一元车费。2023年10月13日,林某向宜春市交通运输局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宜春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相关文件精神,保障残疾军人可以直接凭借《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并退还违规收取林某的一元车费。2023年10月20日,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称:残疾军人可以在宜春市免费乘坐,但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残疾退役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和《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部门关于公布某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养对象优待证第一批政府类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待目录清单》)的规定,需提前办理免费乘车卡。

林某对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3.附带审查《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和《优待目录清单》的合法性。宜春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宜府复字〔2023〕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停止执行《优待目录清单》中关于提前办理免费乘车卡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部门予以纠正。对此,林某仍不服,遂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已对《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启动废止程序。

裁判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林某的真实诉求并不仅仅在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回复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被撤销,以及市交通运输局是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真正关注的是行政机关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民生问题能否得到积极回应,并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政府部门沟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共同推动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个部门依法修改《优待目录清单》相关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对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公交事项进行整改,市公交集团组织公交车司机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市汽运公司在城际客运订票APP中增加残疾军人购票优待选项。案件开庭时,残疾军人已可以直接凭《残疾军人证》在宜春市免费乘坐公交车,市汽运订票APP上已提示和告知伤残军人等可享客票半价优待。一系列行为不仅推动了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落细,同时彰显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得到林某的高度认可,林某遂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2024)赣09 行初7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1.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优抚对象享受优抚措施增设前提条件或加重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义务,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的,不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不应局限于当事人的个案诉求。人民法院可以围绕纠纷成因、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等,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发力,依法调解,真正落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权益保障,实现案结事了。

关联索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60条、第62条

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9行初7号行政裁定(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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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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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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