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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编著,第2卷)

(第61号案例)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

【案情】

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王桂彩。

被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王桂彩的申请,于200612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孙家岭(系第三人丈夫)与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20068237时许,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830分,人住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于2006825日放弃治疗,该日凌晨1点孙家岭死亡。被告认为孙家岭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06823830分,死亡时间为25日凌晨1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视同工伤。

原告诉称,孙家岭于2006823日上午710分在公司工地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载明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被告辩称,死者孙家岭与金宇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于2006823830分到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5日凌晨1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劳社部函[2004] 256号的规定,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告称“拒绝治疗”导致患者死亡,被告认为,既然医院向患者家属提供了拒绝治疗申请表,家属作出放弃治疗决定在法律上应该是允许的,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其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人述称,死者孙家岭于2006年春季到原告处打工,20068237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24日已经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5日凌晨1点,经抢救无效死亡。孙家岭的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孙家岭的家属向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因感到生命无望而主动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孙家岭的死亡是基于第三人主动放弃治疗的原因导致,没有事实根据。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宣判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孙家岭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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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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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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