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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火案,我8月底接受21位灾民委托,经过和他们商量,确定的维权方案是:全面检测政府在本案中的责任,以寻求更多的真相,同时争取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些日子开始涉及消防问题。昨天,我在微博上发帖提问:“1115大火案,到达现场用了多少时间?14:15接到报警,几点到达现场,布置工作完成后,几点开始救援?”

 博友@邹佳莱 评论说:"消防不出动,这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消防出动的时间快与慢,是合理性问题。行政诉讼是对‘合法性’进行审查。换个话题,救护车晚到了,不合法吗?忽悠谁呀!”

 邹佳莱此人,10月份开始就一直在攻击的。开始,我没有在意,后来网上搜索了一下,“邹佳莱律师,男,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我更是认为,肯定是有人冒用邹律师之名,其一微博没有加“V”;其二一名老律师,怎么可能在微博我呢,有些纯属人身攻击,譬如,我“误导”、“忽悠”灾民等等,明显有悖律师职业伦理;更主要的是那些评论,实在是外行得紧,譬如,一条评论是这样的: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是在六月九日公布的,灾民们是八月二十三日在复议申请书上签名的,八月九日就已经满六十日了。是灾民们坚持要求“过期限也要求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律师误导灾民申请复议?看来,只有灾民最清楚了!”

我代理灾民至今未向国务院提出复议申请,只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完整的火灾调查报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期限问题吗?

我甚至没有向上海同行打听,我怕同行取笑我。有一次,甚至我很想发短信给邹律师,提醒有人在冒用他之名。

我回过头来,分析一下出警快慢不涉及合法性只涉及合理性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提出这种观点的人缺乏理性和人性。说缺乏理性,是指这种观点,丧失了“理性人”的判断能力,试想,如果着火了,报了警,消防两个小时以后才到达现场,发生了严重后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会认为没有违反法律吗?如果事情发生在所谓的“邹佳莱”家里,他会认为不违法,只是不合理吗。

说缺乏人性,是那么多人死了,竟然能说这里仅仅涉及合理性问题,不涉及合法性问题,这种思维已经丧失做人的底线。

其次,从法律上分析,这种观点也缺乏行政法基本知识。所谓合理性是针对行政执法的裁量权(通常称自由裁量)的,发生了火灾,消防接到了报警,有在什么出警的裁量权力吗?此时,裁量权已经收缩为零,消防应该在第一时间出警。

此人是否真是“邹佳莱律师”,我至今仍然有所怀疑。刚接到上海一同行短信,说邹佳莱律师确实是长期代理政府部门的。我就糊涂了。代理政府部门无可非议,但应该帮助政府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附: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邹佳莱律师简介
 
 
2008年11月11日
 


  邹佳莱律师,男,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市司法局行政法制专家组副组长,市人事局首席法律顾问(组长),民建上海市委法制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民建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宁区政协委员,长宁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东华大学法律协会名誉会长,上海市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理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长宁区审计局特邀审计员。

邹佳莱律师具有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曾在建筑公司近十年的工作积累及在行政机关的工作经验,在建设工程项目与行政诉讼领域尤显专长。从1993年起至今一直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的负责人,平均每年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超过二十件。涉及公安、工商、规划、房地、绿化、环保、劳教、监狱管理、盐政、城管、卫生防疫、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等诸多行政机关。全国首例不服艾滋病强制检查案、全国首例胜诉盐务局行政案、全国前列刑释人员状告监狱管理局案等都是邹佳莱律师成功代理的典范案例。他还办理了陈阳雄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二十年案、中华鳖不正当竞争案、“蚊不叮”知名品牌侵权案、F1方程车赛中国站赛事推广案、美国安然公司破产中国境内子公司清算案等名案。

邹佳莱律师不仅擅长于诉讼,还参与诸多著书。《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略论准具体行政行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主管浅析》、《上海市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指引》、《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引》、《律师代理行政听证案件指引》等均反映了其在学术领域的成就。近十年来,每年为律师学院新执业律师讲授行政诉讼课程。

 

邹佳莱律师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68号二楼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474780             传真:021-62474789

手机:13601671853              邮箱:5164@zhongmao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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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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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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