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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加重情节/显著轻微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任某明在二七南路金辉家园小区内,向消防部门反映小区有消防通道被堵塞问题,刘某明等业主认为任某明非业主,与其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明造成任某明右手食指扭伤。后经法医鉴定,任某明的右手食指被鉴定为轻微伤。任某明报案后,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经立案、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之规定,对刘某明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任某明不服,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判断,应当从违法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年龄、身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态度,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本案综合考虑刘某明与任某明在事发时均年满60岁,纠纷起因系邻里纠纷引发,在本案过程中刘某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致伤原因系二人推搡过程中造成,刘某明违法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因本案事实也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违法情节较重情形,本该处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刘某明减轻处罚,处五日拘留符合规定。

裁判要旨

治安管理处罚中,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然而,基于个案情况,从违法行为人年龄、身份、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态度,改正的情况等方面审慎考量,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量罚,更有利于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彰显行政处罚的教育意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43条第2款第2项

一审: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2)赣7101行初250号行政判决(2022年5月27日)
      二审: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赣71行终447号行政判决(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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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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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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