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我的几位好友都有些特别,张培鸿是其中的一位,他是上海滩专职刑辩律师。我在19个月之前认识他。他总是在全国各地飞,会见各种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后为他们辩护。

  前些日子,他在博客中称:“决定以围脖为平台,将这十余年来自己亲历的全国各地上百家看守所的种种趣闻、轶事及怪现状,以每则100-120字的篇幅,接力写上100则。每凑够十则,我就集中贴来这里一次。欢迎围观。”

这项工作很特别,之前没有人做过,之后恐怕也不会有人做。这既代表着他的经历、阅历,同时也标志着他在全国的影响力。

这项工作本来并不轻松,但由于他办案时的投入,从自己的记忆寻找景象似乎也不至于太吃力。至于,这件事情到底有多大意义,我不大好说。即使很多事情本来很有意义的,但在我们这儿因为无人理会,也会变得没有意义。但是,总得有人在那里努力着。

我决定分再次把他的那些博文帖出来,实在是极有看点的,供博友们欣赏。

看守所百态(51-100)

张培鸿

51、 9月19日上午在闸北看守所,我们的一个走私案子刚刚上检,预计会见需要较长时间。刚坐下,一个中年女律师就来敲门,问我们什么时候结束,我跟她说隔壁有空房间,我们这刚开始。她说那是提审室,不能用于会见,而她的案子下午就要开庭。我没好气地回她:今天开庭你怎么不昨天来?当然后来,我还是提前结束了会见,在看守所关门之前将房间让给她。

52、前面说过,提篮桥监狱的严管队,履行着看守所的职责并发挥看守所的功能。上海死刑的二审案子,都要到那里去会见或提审。死刑犯与非死刑犯,决不单单是手铐和脚镣的区别,试想,一群被判了死刑的人关押在一起,会是多么的绝望。所以嘛,才叫严管队。

53、(续52)然而,会见和提审的地方却异常的狭小,一共只有两间半封闭的小隔间,每间只有不到两个平方,一个小台子,一边坐律师,一边坐死囚,中间没有任何隔断。要见的人,不是毒枭就是杀人犯,现在写来感觉后背凉飕飕的,会见的时候倒不害怕,因为彼此熟悉了。

54、(续53)所谓严管,不同人犯也不相同,这要看情况。一般而言,毒贩和杀人犯就有区别:毒贩戴脚镣就可以了,出来再加上手铐,而杀人犯不但两样都戴,还要在手铐和脚镣之间加上链子。这样一来,完全没有办法穿衣服,只好剪开来披在身上。冬天,首先看见的,就是一团宽布条走过来。

55、有一次,见一个杀人犯,她把公公婆婆杀了,一审被判了死刑。她提出上诉,并指名要我辩护。在死刑问题上,我不愿意替别人擦屁股,但是她家属给我看了她写出来的字条,我决定去见见她。她看见我就说:你还是来了?我说:我怕你在那个世界诅咒我。

56、还有一次在提篮桥见一个毒贩。他的案子一波三折,消息时好时坏。最后一次见他,出来时不但手铐脚镣齐全,坐下后又被铐在屁股下面的石墩上,头抬不起来。我告诉他法院有了新证据,结果不乐观。还押时我没有就走,看着他被押回牢房,突然听到一声凄厉的叫喊:上——路——啦。

57、06年在上海市看守所见一位女犯人,她在美国把老公杀了,回国时在浦东机场被边检拿下。7月10号开庭,我9号去看她。谈完案子后,她说张律师你能不能今晚不要熬夜?我问她为什么?她说希望我明天开庭有一个好的状态。我答应了她,结果上届世界杯的决赛我没看成。

58、生平第一次走进看守所,是在1998年底的云南玉溪市看守所,办理一件辩护人伪证案。当事人是当地鼎鼎大名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大毕业后做过警察、公诉人、法官,后来辞职出来做律师,再后来变成被告人。诡异的是,会见他的房间居然就是他此前涉案的那间。

59、好几年前,可能是办浙大一位副校长的案子,打车去宁波市看守所。路上司机很啰嗦,一直在问这问那。还说,你们要去看守所,那里面关的可都是坏人呐。我笑了,告诉他不是那么回事,里面大部分都是好人,坏人你看这,满眼都是。他想了想说,你说的对。

60、逢年过节,总会收到一位前当事人的礼物,月饼啊、鲜花啊、果篮啊什么的。有一段时间,他涉嫌行贿被关在杨浦看守所,其实也不是什么行贿,就是回扣的事情没有处理好。那时候我在杨浦有好几个案子,有空就会把他提出来见见,等到案子办完的时候,跟他们一家都成了朋友。

61、在看守所会见,最无奈的事情就是谈到个人问题。有家属希望转告里面一定会死等的,有里面的带话叫外面重新找个好的的,不一而足。固然,不愿意转述坏消息,但也不喜欢老传甜言蜜语。基本上,遇到类似问题,不是迫在眉睫的,我都是一句话:这事,以后你们当面说。

62、普陀区看守所,几年前由市区搬到郊外。地方大倒是大了,却很不科学。进了由保安把守的大门后,还要通过三道呯呯作响的铁门才提得到人。匪夷所思的是,提到人后又要依次出这三道门,再穿过两百米距离的院子,才到会见室。简单的案子,可能还没走到会见室就可以还押了。

63、江西万载县看守所,在县城背后的一个高坡上。跟很多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看守所一样,有着相似的随意和近似的风格:下午要很晚才上班,不管你是谁,来自哪里,先问问要见的是谁,犯了什么事,关了多久了,会判多少年。然后才慢悠悠的办手续,等上很长的时间,人才提过来。

64、静安看守所,是上海唯一位于市中心高尚地段的看守所,周围环绕着好几座高星级酒店和月缴税超亿元的写字楼。当然困在里面的人是体会不到这份繁华的,因为所有的窗户都像浴室门一样,只能往下看不能往上看。基本上,他们聊得最多的,是对应的法院里谁谁谁是一把刀这样的话题。

65、某次在一个研讨会上,一位相熟的教授给我看了一份材料,这是他们就刑法的第八份修正案征求看守所里的被羁押人的意见汇总。先不说这些意见的成色和价值,光是征求意见这个举动本身就让我感动不已,不由得佩服起这位挂职检察长的学者来。这家看守所是黄浦区看守所。

66、数年前在新疆石河子看守所,顶班去辩一个案子。这案子前前后后打过好几场官司,当事人是一个跟我年龄相仿的帅哥,性格脾气都很投缘。经过数次飞沙走石的庭审辩论,最终以我们完胜而告结束。此次进疆,再经过那间看守所时,居然印象全无,这是极罕见的情况。

67、安徽滁州看守所,大门很新,监房很旧,普普通通的水泥地面,一张大桌子,隔着拇指粗的钢栅,对面坐着你的当事人,一位连任过三届公安局长的被告。那时他正在向你展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细节,不断地走来走去,撸衣拂袖。他那边的地面更低,光线更暗,此情此景,百味杂陈。

68、云南昭通看守所,也是一位公安局长,被控徇私枉法、非法持枪和贪污三罪。那时候司法还是比较讲道理的,我的辩护成功了。宣判当天专程由昆明搭机去昭通接他出看守所。一跨出牢房的门,他就紧紧地握住了我的手。刹那之间,原本狭小而昏暗的看守所,变得明亮和宽敞起来。

69、云南和四川交界的金沙江边,有一家绥江看守所。八年前我在那里办过一个杀人案,当事人只有16岁。二审发回重审后我去见他,发现比以前瘦了,而且面色苍白。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刚关完禁闭出来。原来他在天台上劳动时,看见冤枉他坐牢的承办警察,于是将一盆水泼了下去。

70、绥江这个地方值得再说一嘴。整个县城建在山坡上,坡底挨近金沙江的地方是看守所,往坡上走依次是政府、公安局和学校、医院等等,法院在山顶,俗称最高法院。案发地在法院附近,小伙子家在看守所附近,根据时间推算完全不可能作案。最终,法院凭此宣告无罪(原判十八年)。

71、看守所里,往往会贴有各种标语,有喷绘的,有装裱的,有花边的,有简单的白纸黑字的。内容无非劝人向善,教人悔改,传习法律,辅之以恐吓威胁。最有趣的是宝山看守所,圆形的提审通道上,密布着各种格言警句,被羁押者几乎没有机会看到,像是专门写给视察者和管教们看的。

72、昨天下午在南通,跟公诉人谈完案子已经超过三点。到看守所时一排十几个房间空着,三间会见室正好有三拨律师在使用。看守告知我们必须等。好在还有工商资料需要调查,当机立断先行离开,待查好资料返回,正好空出一个房间,离看守所关门还有一小时,最终皆大欢喜。

73、看守所里住的地方,各个看守所很不一样。即便是上海这样的城市,也可以说是千差万别。首先是空间,基层看守所根据房间大小,每间数人、十数人到数十人不等,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人际关系非常微妙。人多的时候,空气污秽不堪,味道十分难闻,熬过第一天和头三天非常重要。

74、有的看守所窗明几净,干净舒适,安逸得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读书看报,写信申冤。每周可以点餐加菜,根据个人喜好,再跟办案机关提些诸如一人独住或者两人合居的要求。最终,这些人在判决结果上的差异,未必跟那些泯然众人的小角色有本质的不同。

75、浦东看守所,女监在顶楼。想是因为女监的缘故,看守也温和些。虽然是新建的,却一共只有两个房间,分别用来提审和会见。这就意味着必须第一个到,不然就要等啊等。等到轮到你了,又会发现小得离谱,两个人几乎不能转身。那个用来记录的台板,坐下就够不着,够着就坐不下。

76、刚出道的时候,为了一个案子去很远的地方会见。我现在都很难描述那个叫做景东县看守所的地方,似乎是属于云南思茅(现在叫普洱)。在脏兮兮的卧铺大巴上,随着翻江倒海的颠簸,看着窗外淅淅沥沥的雨点,想着自己的前途和未来。

77、吃的问题同样不一而足,看守所只能也只愿提供最基本的伙食。由于标准十几年不变,就显得竞相下降。这种时候,加餐就显得很必要了。但是加餐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除了价格普遍昂贵,更重要的是在同监室“难友”之间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压力。

78、毕竟只是嫌疑人,尚未被定罪,大部分看守所都给予在押人员适当的改善伙食和补充营养的机会。通常的做法是为每个在押人员建立大帐,可以用账上的钱以特定的价格采购看守所提供的商品。当然,少数看守所会同意将未开封的食品经检查后送给在押者。

79、抽烟是一个纠结的问题。通常,没有一间看守所会明确规定在押人员可以抽烟,因为这不单是烟的问题,还涉及火。但是,抽烟的人都知道,强行禁止显然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还会给提审造成困难(很多口供都是利用香烟问题解决的,一笑)。因此,普遍的做法是,可以抽不能带。

80、看守所的现状,迫切需要改变,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该怎么改,往什么方向改,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目前,有的看守所在设立律师会见室的物理阻隔,有的在拆除律师会见室的物理阻隔,两者都认为自己是在改革。前者的依据是三个至上,后者的依据是官方的人/权规划。

81、南方冬天没有暖气,空气阴湿,很不舒服。一位对上海人来说几乎是家喻户晓的美国籍盗版电影商人,被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我们去见他的时候,他提出要八床被子,两床用来垫,两床用来盖。问他另外四床呢?他回答说,给同监室新交的朋友。

82、正是这位美国人,在看守所里不断地,固执而又真诚地维护着自己的权益:他睡觉时不愿意挨着别人,抗议监室过于拥挤;他抗议不给他按照自己的意愿剃须理发;抗议在公共浴室淋浴;抗议同监室的人对他的敌意。。。用管教干部的话说,整个一个事儿婆。

83、开庭的时候,由于他的中文不是太好,法庭给他配备了翻译,他又会嫌翻译没有翻对他的话。庭审开始不久,因为法庭里开着热空调,他要求脱衣服,审判长同意了。他先脱去羽绒服,然后再脱毛衣,一会儿开衫一会儿套衫,嗯,最终他一共脱下八件毛衣。

84、怎么说呢,有人的地方就有特权,看守所当然不会例外。承办案件的单位将抓来的人往看守所一交,除了一些简单的要求,比如谁谁谁不能关在一起外。其余安排都是看守所的权力。在上海这样的地方,监室是不是朝南,直接关系到整个冬天。心已经很冷了,身上会更冷。

85、办案十数年,到过的看守所上百家,当事人怎么算都有几百号人。凭心而论,认为自己受到公平对待的,确属凤毛麟角。轻微的能够忍受的小伤害,包括身体和心灵上的,是普遍存在的。倒也还没有遇到过自己的当事人被严重伤害的情形。当然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大家都越来越没有耐心。

86、看守所里的伤害大致有这么几种:一是办案单位的刑讯或者变相刑讯(比如不给睡觉或者不给吃饭);一是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殴打;一是看守管教的欺凌(违反监规的报复);最后是自伤自残。当然,有很多刑讯其实发生在看守所之外,这就不是本微博系列讨论的话题了。

87、北方的看守所,冬天有暖气,但是暖气也有暖气的问题。羁押的人多了,三教九流、五湖四海,那个味道不是人人都能忍受的。当然,人的适应力是无穷的,习惯了也就罢了。军方的看守所,有的甚至有地暖设备,一次去见当事人,给他带了一双毛鞋,结果他穿着人字拖就出来了。

88、干刑事辩护这行时间长了,就会相信性格决定命运。看守所的环境犹如旅途,很容易暴露人的本性。某些官员得势时趾高气扬、忘乎所以,一旦势败,即刻一泻千里、吹毛求疵。基本上,我们总结出一个规律:凡拎得清的,即使真有罪,结果也不会太坏;凡拎勿清的,即使无辜,也难洗清冤屈。

89、有次在昆明某看守所,见一个卷入伤害案的小伙子。会见时我说:没事的时候,胆子不要大;出了事,胆子不要小。这本是我经常说的一句口头禅,基本上是句废话。没想到这小家伙记在了心里,出来后发奋图强,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现在在昆明做律师。

90、以我个人的经验,总体而言,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有一半在道德上要高于外面的人。之所以说道德上,是因为法律变得如此混乱,已经丧失了界定善恶好坏的标尺作用。坦率地说,因为案子而交上的一些当事人朋友,甚至比其他朋友更加牢靠而可信。

91、看守所问题重重,确实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但是怎么改,改什么,改成什么样子,等等,都是问题,都有巨大的争议。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且颁行于20年前,条文里甚至还使用“人犯”这一明显歧视性的字眼来称呼在押人员。

92、二十年来,刑事法律有了巨大的变化,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观念一度深入人心(当然现在又不提了,看守所条例也算是以不变应万变哈),而看守所条例始终未启动实质性的修订和完善。因此,当务之急已经不是小修小改,而是制定一部看守所法或者监管法。

93、首当其冲的是管理体制问题,现行由公安部监管看守所的体制应当改变,转由监管监狱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办案机关与监管机关分离,便于解决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顽疾。毕竟,指望自己监督自己,永远都只是个笑话。

94、其次是要扩大取保候审的比例和范围,大幅度减少审前羁押的情况。看守所人满为患,主要的原因当然与治安形势有关,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却是冗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办案机关随意和无谓的拖延。羁押时间越长,越不容易解决无辜者的冤屈和轻罪案件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95、对那些涉及暴力犯罪,重大案件以及取保候审确实会妨碍侦查活动而必须暂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尚未被定罪,因此,应当保障他们与家属定期见面或通话的权利。这其实并不违反现行法规,只是被认为地从严执行了,反过来又变成了看守人员用于寻租的腐败机会。

96、任何时候,看守所不应当羁押已决犯。海鹏公在微博上透露,某地看守所居然“规定”,刑期在四年以下的罪犯,每年交6000元就可以不进监狱。然后,看守还会带这些人出去洗澡,打架。这当然是极个别的事件,但是再不改革,这种荒唐事只会越来越多,层出不穷。

97、某次,某看守所的所长跟我讲,他们现在有开源节流的任务。所务会决定,律师只要交6000块,就可以把名字和电话印在铁皮上,挂他们看守所门口。考虑到信誉问题,所以机会只留给像我这样的律师。我倒吸一口凉气,婉拒了他的好意,从此再不敢接当事人关押在那家看守所的案子。

98、增加看守所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应是看守所改革和立法的方向。现在,大多数看守所甚至比监狱还要神秘,这显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几乎每家看守所都说自己在改革,搞个徒有虚名的所谓巡视员,把提审会见室的栅栏装了拆、拆了装,每折腾一次就算一次重大的改革举措。

99、我有一个梦想:有一天,这个国家任何涉嫌犯罪的人,都能够得到有尊严的对待。无论是在看守所里还是在法庭上,他们都是而且只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而受审讯和处罚,而且只受到适当而且必要的惩罚。不会因为他们的出身,信仰,经济状况以及其他一切不可思议的标签而受到不同的对待。

100、一位劳改干部说过: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秘密,我们的监狱就是我们的秘密。似乎可以补充一句:我们的看守所也有自己的秘密。周云蓬在歌中唱到:不要做中国人的孩子,那么,当然,也不要做中国人的囚徒。

(The End)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796篇文章 19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70: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

行政参考案例69: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及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68: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外汇处罚案件中对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界定

行政参考案例67:深圳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行政参考案例66:上海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60: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行政相对人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参考案例59: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8: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57:陈某蝶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行政机关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56: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限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