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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邮箱中看到当事人发给我的邮件时,我就对本案发生了浓厚的兴趣,这是生命权和计划生育的较量。

从标的来说,这是一起很小的案件,以至于,当事人说,上海的律师向他向介绍我的时候,他实际上都不大敢跟我联系,担心我看不起这种注定没有多少油水的案件,想不到我还是接受了委托。不过,我还是收了2万元代理费,虽然不高,但对工薪阶层来说,也决不会无动于衷。

这是上海市嘉定区的案件。两年前,我曾经在嘉定代理过一起拆迁案件,当政府被我弄得烦不胜烦时,有位政府官员竟然在当事人面前威胁,说我是“郑恩宠第二”,肯定要出事的。这地方政府官员的法治意识如何,由此可见一斑。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案情基本上这样的。

2009年下半年,当事人被诊断宫颈病变CINIII累及腺体,2009年9月21日和10月26日,在上海市第一妇婴医院进行了两次宫颈锥切手术(注:宫颈锥切术是妇产科切除子宫颈的一种手术,也就是由外向内呈圆锥形的形状,切下一部分宫颈组织。它一方面是为了作病理检查,确诊宫颈的病变;另一方面也是切除病变的一种治疗方法。)

2009年12月17日,当事人去医院复查,意外获悉,已经怀孕63天。2010年3月22日,医嘱:“患者咨询引产风险,告知因宫颈二次锥切,疤痕形成,引产时可因宫颈无法扩张,致引产失效,严重可引起子宫破裂,危及生命。”也就是说,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一旦怀孕,就只能生育,不能人工终止妊娠。问题是,2005年,他们已经生育一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

因此,当事人向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嘉定区计生委)提出了生育第二胎申请。2010年7月16日,嘉定区计生委作出决定,不同意原告再生育一个子女。理由是,不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7月19日,嘉定区计生委将告知书送至当事人家。之前,7月15日,当事人已经入院待产,7月21日当事人剖腹生下一子。

从当事人和嘉定区计生委开始交涉到行政复议阶段,嘉定区计生委员会不同意生育的理由有两点。我在下面逐一加以分析:

一、《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未出台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的规定,因此无法认定重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特殊情况。

这一理由,我认为是无法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2009年12月17日,医生在病历卡上写得很清楚“患者咨询引产风险,告知因宫颈二次锥切,疤痕形成,引产时可因宫颈无法扩张,致引产失效,严重可引起宫颈破裂,危及生命。”因此,为了保证当事人生命安全,不得实施避孕节育手续,当然也就是说,嘉定区计生委应该同意当事人生育。

其实,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法律不可能规定,为了保证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目标,而无视当事人的生命安全。有些地方更是作出了明确规定。譬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就明确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江西省、青岛市有关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也有同样规定或者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固然“未出台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的规定”,但是,上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第2款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无需下位法再作出规定,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上海市人民政府“未出台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的规定”,不管是基于主观还是客观原因,不利的后果都不应该让当事人来承担。何况,从行政法理论上来说,准许当事人生育系授益性行政行为,也无需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嘉定区计生委认为当事人“怀孕系未遵从医嘱所致”。

这一理由,同样不能成立。虽然医嘱确实要求当事人3个月内禁止过性生活。但当事人并非没有遵从医嘱,只是夫妻间的亲密行为导致了意外怀孕。我在网上搜索,即使女方穿着短裤,男方对着在短裤外射,也有可能导致怀孕,尽管概率就像中体育彩票似的。

更加重要的是,怀孕并不等于就是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计划生育的措施,既可以选择避孕,也可以选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这也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本案中,当事人无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完全是因为引产可能危及生命。

今天我刚起草了诉状发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将于下星期一将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这起案件败诉,当事人必然面临着巨额的社会抚养费。

不过,这起案件耐人寻味的是,按照嘉定区计生委的观点,即使当事人有着生命危险,也应该采用人工终止妊娠。国家的建立和制度的设立,都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保障和发展人的需要,然而现实中,在很多官员的观念和行为中,国家和制度却被赋予了一种独立的价值,甚至,凌驾于人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乃至于生命权之上。这正是我们的制度异化的最严重的后果。

(注:我期待新闻界朋友对于本案的关注,案件主要事实有病历卡、嘉定区计生委答复、上海市计生委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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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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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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