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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不少法治先进国家专门制订有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大概相当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台湾地区专门立法没有通过,但在税法中设置了专门的保护条款。 

其实,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纳税人权利怎么能不充分保护呢?法治先进国家政府运作需要的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纳税人是老板,政府官员是雇工,于情于理,老板总该优先得到保护。 

那么,在我们国家呢?我指的是大陆地区。 

专家学者们呼吁控制公权力,保障民众的私权时,也同样拿“纳税人”和“纳税人权利”说事。中心思想也是,公权力的运作基础是税收,因此政府以及政府官员自然应该听命于纳税人。 

然而,这一论点显然是不成立的。按照我们律师的语言来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几年,我一直都在抨击专家学者,在这个浮躁的转型时期,他们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和医生,领导人的决定需要他们的参与,民众也需要他们不断地启蒙。可是,很多专家学者的思维却总是停留在中古世纪或者美英德国的图书馆,他们的理论、观点、概念总是无法渗透进我国的本土内容。 

虽然,我们的统计数据也显示,我国的财政收入也有90%以上是税收收入。我们的统计数据,凭着统计部门的灵活性,是从来不会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但是,这里面却是有些水份的。根据网上搜索,如果财政收入加上预算外资金,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办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等,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007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54%。当然,这一数据,仍然仅仅是一种估计。根据媒体的报道,不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60-70%是土地财政,是通过征地拆迁取得的。 

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关键的问题是这些税收的纳税主体是谁?毫无疑问,主要是国有企业,我们同样没有确切的数据,国有企业缴纳的税收占了几成,很可能这些数据也被当成了国家机密。作为纳税人的国有企业,能够制约政府吗?这个问题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国有企业的纳税人实质上就是国家,因为国有企业就是由政府管理政府经营的。  

当然,还有一部分税收来自大型民营企业,可是,正如我们看到的,这些民营企业大多和地方政府有着各种各样的勾兑,享受着政府土地等等各种各样的优惠,通常情况下,它们向国家缴纳的税收,还没有政府给予它们的优惠多。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也可以说,我国很多民营企业税收的纳税人,间接地也是政府,民营企业只是将从政府中获取的优惠的一部分,变成了税收交给了政府。它们当然也不会主张纳税人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应该已经不难领悟到,在我国“纳税人权利”一说,没有实质内涵。在我国,纳税人是国家是政府。根据税收原理分析,也能得出这一结论,税收来源大概是财产的取得、持有、运作三个环节,分别对应着所得税、财产税和流转税,我国的财产属于公有属于国家属于政府,纳税人当然就是政府。国家为了政府运作所需,向社会征税,主要纳税人居然是国家,这一看似荒唐的事情在我国却真真切切地发生了。既然纳税人和用税人都是政府,政府官员又怎能不牛B呢? 

读到这里,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敢于跟于建嵘教授大呼小叫:给"不强拆,知识分子吃什么",就不难理解了,而且事后他还认为问心无愧的,因为他讲的是心里话。其实,他本来可以说得更远:"不强拆,全国人民吃什么"。 

读到这里,你应该明白,这个国家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了吧?这个国家其实只是少数人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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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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