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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问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程雪飞)

答疑意见:我们认为,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按照该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第一,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自律规范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作出涉及律师权益的行为,既有依据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业自治行为,也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行为。对于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自律规范,例如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则,作出的行业内部纪律处分行为,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予以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影响律师等实际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律师协会为被告。例如,《律师法》第46条第1款授权律师协会行使八项职权,其中第五项是“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该事项属于法律授权律师协会行使的外部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而非行业自治管理事项。即,律师协会对申请人实习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案例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参考案例:最高法参考案例: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案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申3027号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本案中,市律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的被诉处分决定是行使行业自律管理权的自律性行为,为市律协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

参考案例:北京市高院案例:律协对律师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行使行业自律管理权的自律性行为,为市律协的内部管理行为并非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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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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