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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几年前,我看过一本小册子,是一篇博士论文修改而成,中心论点就是政府无名誉权。但是,详细内容已经忘记了。前些天,在南都周刊看到下面这篇文章,同样是是认为政府没有名誉权,说得更加清楚明白。这个观点或者道理,在如今的形势下,显得特别重要。

邵建:法治社会无“双起”

2010-11-30 9:04:22 来源: 南都周刊 浏览量: 3198 跟帖 19 条

在舆论监督面前,警察只有被监督的份,压根没有什么“警察维权”的权力。“公安机关起诉报社”,在法律上更不可能。公安既为机关,就不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然人,怎么会有名誉权?

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教授。从事知识分子研究,著有《瞧,这人—日记、书信、年谱中的胡适(1891-1927)》、《知识分子与人文》、《文学与现代性批判》等。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关于警察维权和“双起论”的讲话,虽然口不离法,但究其实质,却与法治精神相违背。这篇讲话稿的整体语境是警察维权,应当在这个语境中把握“双起论”到底说的是什么:“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这段言论中的两个主体,一个是警察,一个是媒体。如果前者可以用起诉的方式向后者维权,它就注定要闹法治笑话。 

维权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来自权力不正当的侵犯,故而以上访等方式向政府诉冤请愿。维权事件的发生,多数因为各地政府的非法征地与拆迁,有的甚至闹出血案。这里不难看到维权的主体是权利,控告的对象是权力,前者在后者面前天然是弱势。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弱势才有维权这一说,那么,在警察和记者之间,谁是强势谁是弱势呢?数月前发生的谢朝平案,这位记者出身的作家不但在北京被渭南警方跨省抓捕,另外一位媒体当事人认为警察管得太宽时,一位警察当即喝道:“我是警察,中国每一寸土地上的事,我都可以管。”一介警察,就自称有权管960万平方公里的每一寸土地。如果他连这种话都敢说,你说维权方应当是被他铐走的谢朝平呢,还是他自己? 

维权既然是权利向权力声张并维护自己的权益,警察维权尤其是向媒体维权,便显示出它的荒唐。相对而言,公安机关和警察属于权力方,媒体和记者属于权利方,权利可以向权力维权,但,权力岂能倒过来向权利维权?固然媒体在法治文明的国家往往被视为“第四种力量”,它相对平行于政府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这只是一种比喻,因为它的力量只体现在舆论上,却并没有前三者所拥有的实际执行的权力。也正因为权力天然有作恶的本能,所以才需要媒体以它的舆论对政府形成监督。政府,包括属于行政分支的警察,是也只能是被监督的对象。因此,在舆论监督面前,警察只有被监督的份,压根没有什么“警察维权”的权力。“双起论”不但颠倒了维权双方的关系,而且混淆了维权的性质,听话听音,这里的维权原来是对权力的维护。当舆论监督面临事实上的困难时,这种本身就很强势的权力还要维权,那媒体监督只能走向末路。 

针对该讲话的法治错谬,重庆市公安局一位宣传处长出面补台:“双起”只是针对歪曲报道。如果稍有一些法治常识,报道即使歪曲,公安机关就可以起诉了吗?何况这里的歪曲完全是由一方自己定义。法治社会,面对不实报道,警方唯一能做的,就是如实说明情况,澄清自己,哪有向法院起诉的道理?该处长鱼目混珠:“名誉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名誉受到侵害时,民警有权向法院提起起诉。”错。名誉权属于个人权利,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因而不存在名誉受侵。何况在“歪曲报道”的后面,更有一句狠话“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请问,什么叫攻击?如果这里不能明确解释,那么,所有对重庆公安机关的批评都可以视为攻击。语词是意识的反映,“攻击”这个词已经毫无遮掩地显示了说话者对舆论的敌意。 

法治社会无“双起”。正如以上民警无法起诉记者,“公安机关起诉报社”,在法律上更不可能。公安既为机关,就不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然人,怎么会有名誉权?名誉权的对象只在个人不在单位。我们很难想象公安局作为政府权力机构居然可以向舆论监督提起诉讼。这世界上有哪个法治国家会有这种专与法治开玩笑的官司? 

然而,“双起论”在法律上说不通,却不妨碍它在权力上行得通。请看讲话中接下来的语言:“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把舆论监督变成一个案子,这是多么可怕的现实。即便如此,案子也是一个法律程序,从公安、检察到法院,最终,司法审判权也是在法院那里,由不得警方。可是这口气,只要是案子,就是警方说了算。请问,如果警方在案子上有“全部主动权”,检察院和法院又在哪里? 

这是一篇难得的讲话材料,它实在可以载入国家法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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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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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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