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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能够出奇制胜的案件,律师总是会受到诱惑,而且越是优秀的律师越会受到深度诱惑,而且不一定是为了钱财。

前些日期,一位杭州的被拆迁人找到我,说是建设局作出了拆迁裁决,他想委托我打官司。

有意思的是,拆迁办和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没有把拆迁协议拿走,把两份协议都留在了他那里。以前,我碰到案件正好相反,是拆迁办让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以后,把协议拿走,被拆迁人没有留底。

当事人说,拆迁办当时在协议外,还承诺将以成本价再处理一套房屋给他,但是,没有写进协议,据说是担心引起连锁反应。他说,既然一式两份的协议都在那里,他协议里加上这一内容,对方也没有办法,他问我他可不可以把这一内容写进协议。

我当然不会这么直白地指使当事人制造伪证。我没有正面回答,我说加或者不加都是他的事情,我不会给他出主意,也不会因此为他承担什么责任。

结果,他还是在我的办公室里,以备注的形式,将这一内容添进了原来的协议,并将修改后的协议留给了我。

这就是我碰到的诱惑,如果我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起诉状对于律师来说,再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这份证据,当然是有希望给政府来个措手不及的。但是,我却将因此承担极大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也就是说,只要是明知是伪证,故意提供的,不管是向复议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只要被查实,就将受到处罚,直到吊销执业证书。

当然,上述风险是可以回避的,当事人伪造的证据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

但是,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律师作为代理人的风险依然无法避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有没有指使当事人伪造证据,谁又说得清楚呢?到了那个时候,当事人自然是不会把律师放在第一位,说不定在得到政府一定承诺后,就狠狠地咬上律师一口,在律师办公室里制造的伪证,与律师无关,我想恐怕是无论如何也说不清楚的。

这样的操作,最终的结果基本上是害了案件或者说害了当事人,又害了律师自己。

我当然经受住了诱惑,同意继续案件,但坚决不同意使用伪造,不管当事人怎么信誓旦旦。

你能经受得了这样的诱惑吗?当然,当事人肯定会给你一个很好的价格,同时也肯定会向你保证出了事,他会把责任揽在自己头上,与你无关,他还会告诉你,你也是见多识广、天不怕地不怕的,这一点当地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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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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