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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由于处于特殊的情境,神经常常高度紧张,很难相信社会,对于我的信任和信赖也是非常脆弱。因此,我总是小心翼翼地呵护当事人对我的一丝信任或者信赖。有时让人感到有些过分,但我认为是必要的。

以这几天碰到的两个案件来说明。

第一起是浙江平湖的。2010年6月7日,嘉兴市港务管理局独山港务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一份《关于告知自行拆除临时装卸设施的函》,其中提到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2010年4月16日经嘉兴市发改委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该围堤工程初步设计已于2010年5月20日经嘉兴市发改委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

2010年9月29日,当事人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当天,我代理当事人向嘉兴市发改委申请公开嘉发改[2010]139号、179号批复。由于,嘉兴市发改委一直没有答复。2010年11月15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浙江省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其责令嘉兴市发改委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几天后,嘉兴市发改委寄来了嘉发改[2010]139号、179号批复。又几天后,浙江省发改委法规处处长给我来电称,既然我们申请复议的目的已经达到,可否撤回复议申请。处长口才很好,说是我们律师应该配合解决行政争议,说浙江省发改委还和省律师协会、司法厅联合下发过传达这种精神上的文件。我没有同意,我们说当事人眼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目的是唯一的,那就是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弄到两个批复。

政府部门想讲道理的时候就跟老百姓讲道理,不想讲道理的时候就不跟老百姓讲道理,或者说一件事情上,有些环节讲道理有些环节不讲道理,这其实是最不讲道理的,我非常反感于政府的这一做法。但是,我依然答应跟当事人商量了再说。

这个星期一,在平湖法院开庭,碰到了当事人。当事人说让我决定,法律上的事情他们不懂听我的。但是,我仍然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因为就整个拆迁事件来说,政府并没有和当事人带着诚意在深入商量。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一个环节,我都不会跟政府妥协,否则极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我的不信任,我想他们应该不可能充分理解这一撤回复议申请的真正含义。

另外,一起则是宁波的案件,是昨天开的庭。500多村民起诉浙江余姚市人民政府。

这起案件因为来来回回已经有过几个回合,村民们已经对于法院是否能够依法裁决,已经失去了基本的信心,因此情绪非常激动。由于审判长比较有经验,又安排了一个大法庭,因此开始庭审秩序良好,谁知庭审过程中政府一代理人竟然低头接听手机,结果引起了村民们的不满,场面一时失控。当然,村民们确有些借题发挥的意思。

后来,合议庭把此人的手机收了上来,才平息了村民们的情绪。

当审判长宣布休庭时,村民们的情绪又爆发了,有人冲过去要殴打该政府代理人。法警、村民诉讼代表人和合议庭成员纷纷劝阻村民们。此前,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政府代理人曾经遭到了村民们殴打。

唯有我纹个地坐在代理人位置上,没有过去劝说村民们。

回到办公室后,我跟审判长通了个电话,我和已经打了近10年的交道,我从内心中非常尊重他,我相信他也很尊重我。我向他作了一些解释,我认为庭审总的来说还是可以的。他似乎有些怪我没有出来劝阻村民们:“你出来讲几句又会怎么样呢?”他大概是认为我出来讲几句情况可能会更好一些。

因此,我就不能不解释了,首先,我说村民们真的情绪失控的话,压力最大的应该是我,事情的起因终究是因为我提起了一场又一场的连环诉讼,而且如果真的有谁被打伤了,毫无疑问的总是我执业史上的污点,但是,我得保护好村民们对我那点信任感,以便接下来协调解决事情,如果我站在法院的角度劝说村民们,村民们对法院已经有着很深的偏见,他们不相信法院,当然也会不相信为法院讲话的人,他们对我的信任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

后来,我将几位村民代表叫做办公室,初步沟通的效果果然不错,原因是他们依然信任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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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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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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