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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写了篇博文,描述了司法权的现实困境。我们国家的决策机构是党委,拆迁案件大多涉及重大工程,是地方党委以常委会等方式决定,然后交给政府执行,这里所谓的“政府”是广义的,包括政府、人大、法院等机关,法院这条线党委则是通过政法委落实,法院院长是党组织书记,法院的领导集体是法院党组,是由党组成员组成的,法院院长甚至连地方党委委员也不是,更不用说常委了。党委会决定拆迁等重大事项,法院院长连列席的权力也没有,甚至要让党委书记接见也并不容易,唯一能做的是执行党委会的拆迁决定。

这是铁的现实。当然,不仅仅在征地拆迁案件如此,在涉及重大项目的行政案件中都是如此。甚至,在重大敏感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也是如此。只是在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地方党委一般不会介入,一般只限于政法委。更加糟糕的是,人民法院常常被披上了独立、公正的外衣,这一点在许许多多人心目中甚至是根深蒂固的。司法权本质上确实如此,但是在我们这儿却完全不是这个样子,独立的特征已经被完全掏空。

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我们司法权,甚至于公权力运作的现状,只有认识到现实,才能改变现实。让人非常遗憾的是,我们这种受到高等教育,又从事律师工作,对国家命运也一直予以高度关心的人,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运作本质面,事实上也了解不多。这个国家又怎么会有希望呢?为了更加了解国家公权力的运作现状,我先后阅读了和购买了大量官场小说,《候卫东官场笔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政法委书记》等等。

有位叫“贾增和”的博友看了之后,对我提出了质疑“袁君既然抱着对法院的不信任,那么你有怎么代理当事人去法院寻求解决问题?”其实,他的提问还是比较克制的,他也可以进一步提问:“你不相信法院,又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当事人的巨额律师费,是不是在欺骗当事人呢?”。

有两位博友进行了回应,博友“法道难易”认为,“既然成了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去法院寻求解决问题,又能去哪里寻求解决问题?”“对法院的不信任代表的是过去式,却不代表未来时,何况,批评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再者说,全盘否定又怎么样?该去法院还得去,除非不做代理人。”博友“inktank”认为“去法院,并非出于对法院信任,只不过是因为它有审判权,而已。”

在我看来,“贾增和”博友所提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不应该回避。我的观点是,首先我们只有充分地认识到现实,然而再寻找出路。在如今的司法体制或者可以说是政治体制下,代理重大敏感案件很困难,可以说不成功是制度性的是必然性,成功则似乎是非制度性质的偶然的。

这是我们代理案件必须认识到的前提,也是必须跟当事人说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寻找出路。很多案件总是能够找到缝隙的,然后我们紧紧抓住,持续发酵。即使在现有体制下,地方党委也仍然有它的顾忌之处,通过媒体的支持、当事人的巧妙配合,结合法官甚至政府官员人性中的闪光之处,如此等等,很多案件也能柳暗花明。至于具体的办法,当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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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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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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