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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实,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之前,象山县建设局已经将批文寄给我了,象山县建设局并希望能够撤回复议申请,我没有同意,原因有三:这种结果,是象山县建设局应该承受的;2、整个案件未解决,部分环节撤回复议申请,容易引起当事人误会;3、为以后媒体可能介入创造一些元素。

这起案件有一个亮点,涉及的别墅区是当地最高档的,而且建设在国家级4级旅游度假区内,是违法改变旅游区规划建造的,据说,购买别墅的不少是当地政府要害部门官员的家属。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建复决字[2010]04号

申请人:陈O,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O弄OO号OOO室。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为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为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

被申请人:象山县建设局,住址地宁波市象山县塔山路41号,法定代表人石华云,局长。

申请人陈斌对被申请人象山县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0年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0年9月26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901470008)第一条提到的330225200911200201号施工许可证及2009014号预售许可证。申请书并特别明确,要求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徐利平。

但是,至今,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2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显然已经构成了不履

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9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的委托律师,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要到象山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核实申请人身份及其委托手续。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申请人用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901470008)第一条提到的330225200911200201号施工许可证及2009014号预售许可证。同年9月2 8日,该邮件投妥。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称其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电话告知申请人的代理人,要到象山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核实申请人身份及其委托手续,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但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此予以否认,且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不足,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象山县建设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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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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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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