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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昨天,我写了博文“代理词,劣质司法的体现”,丁金坤律师写了篇博文与我商榷。我看了他下面的文章,留言称:“呵呵,我只是说劣质司法的体现,而不是说是劣质律师的表现。只是,文章中表述确实不是很严谨。”

不过,我也确实有调侃律师的意思,个中理由是否成立,我想同行们至少是应该反思的,尤其是那些大律师们。如何使我们的法庭不再停留在太原始、穿裤衩阶段,应该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与袁裕来商榷:律师要不要写代理词?

丁金坤律师

2011-01-28 18:20:55

袁裕来律师在新近的一篇文章《代理词,劣质司法的体现》()中指出:“我不敢说,在如今的环境中,代理词完全是不需要的,只能说,是不应该有的,或者说至少是不需要提交给法庭的。一个案件经过起诉、答辩、庭审,甚至庭审可能还不止一次,案件的焦点应该已经很清楚,况且在当事人起诉、答辩之后,法庭本案就有总结争议焦点的步骤,当事人并有权进行纠正和补充。如此情况下,法庭仍然无法将庭审焦点审理清楚,代理律师仍然无法将自己的观点表述清楚,实在很难想象。事实上,即使书记员仍然无法将庭审焦点记载清楚,双方还有核对笔录的机会。可见,代理词,确实是劣质司法的体现。我本来想说,是弱智司法的体现。但这样说,可能会冒犯太多的人。” 

袁律师是专职行政诉讼的专家型律师,因此这篇文章,如果标题改为“代理词,劣质行政司法的体现”是颇为切合实际的。因为当前的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复杂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案外因素对法院的干涉,这个时候代理词的有无意义不大。但尽管如此,我认为还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代理词还是多写写为好,理由如下: 

(1)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是不一样的,书面的更严谨,便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虽然庭审笔录也有记录,但:其一、法官的庭审未必面面俱到,或有缺失,需要书面提醒,其二、庭审笔录是记不全的,有必要以代理词的方式予以补充。

(2)代理词不同于起诉状或答辩书,它是庭审交锋后的总结,包含了对对方意见的驳斥,以及对法官可能观点的分析,还可以把开庭后的一些新想法写进去,以拾遗补缺。相当于当事人自己写的对本案的判决书,其分量不可谓不重。

(3)代理词装入卷宗,也是对审判的一种监督,白纸黑字的,让欲了解案情的人一看就明白本方意见,而不会被扭曲。对于当事人言之凿凿的意见,法庭也会慎重考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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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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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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