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昨天,我写了博文“代理词,劣质司法的体现”,丁金坤律师写了篇博文与我商榷。我看了他下面的文章,留言称:“呵呵,我只是说劣质司法的体现,而不是说是劣质律师的表现。只是,文章中表述确实不是很严谨。”

不过,我也确实有调侃律师的意思,个中理由是否成立,我想同行们至少是应该反思的,尤其是那些大律师们。如何使我们的法庭不再停留在太原始、穿裤衩阶段,应该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与袁裕来商榷:律师要不要写代理词?

丁金坤律师

2011-01-28 18:20:55

袁裕来律师在新近的一篇文章《代理词,劣质司法的体现》()中指出:“我不敢说,在如今的环境中,代理词完全是不需要的,只能说,是不应该有的,或者说至少是不需要提交给法庭的。一个案件经过起诉、答辩、庭审,甚至庭审可能还不止一次,案件的焦点应该已经很清楚,况且在当事人起诉、答辩之后,法庭本案就有总结争议焦点的步骤,当事人并有权进行纠正和补充。如此情况下,法庭仍然无法将庭审焦点审理清楚,代理律师仍然无法将自己的观点表述清楚,实在很难想象。事实上,即使书记员仍然无法将庭审焦点记载清楚,双方还有核对笔录的机会。可见,代理词,确实是劣质司法的体现。我本来想说,是弱智司法的体现。但这样说,可能会冒犯太多的人。” 

袁律师是专职行政诉讼的专家型律师,因此这篇文章,如果标题改为“代理词,劣质行政司法的体现”是颇为切合实际的。因为当前的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复杂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案外因素对法院的干涉,这个时候代理词的有无意义不大。但尽管如此,我认为还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代理词还是多写写为好,理由如下: 

(1)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是不一样的,书面的更严谨,便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虽然庭审笔录也有记录,但:其一、法官的庭审未必面面俱到,或有缺失,需要书面提醒,其二、庭审笔录是记不全的,有必要以代理词的方式予以补充。

(2)代理词不同于起诉状或答辩书,它是庭审交锋后的总结,包含了对对方意见的驳斥,以及对法官可能观点的分析,还可以把开庭后的一些新想法写进去,以拾遗补缺。相当于当事人自己写的对本案的判决书,其分量不可谓不重。

(3)代理词装入卷宗,也是对审判的一种监督,白纸黑字的,让欲了解案情的人一看就明白本方意见,而不会被扭曲。对于当事人言之凿凿的意见,法庭也会慎重考虑些。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最高法答复:如何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521: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0: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行政参考案例519: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工作、参保,且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参考案例518:某音缘钢琴艺术中心诉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中“不予行政处罚”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17: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普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作为确定标底依据之一的《土地估价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

行政参考案例516:田林县公安局诉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行政参考案例515: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冒用他人身份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

行政参考案例514:郭某花诉山东省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如何把握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责令改正”落实的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13:四川某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解释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当限缩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