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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事情发生的当天,浙江余姚就有拆迁户打电话给我,说有拆迁户开车把政府官员撞死了。我说,我没有看到新闻,她说,政府把新闻压下了。   前些天,当事人的家属找到了我,第一次我没有接受委托,第二次他们又来了,经过反复交流,我接受了委托,当然我只代理行政争议部分。

整个事件中,没有人死亡,派出所副所长和主管城建的副主任被撞伤。当事人倪OO被刑事拘留,他爱人毛某已取保侯审,听说她的宗教信仰起了作用。

详细的情节我不大好说,其实也没有必要说。关键的情节是这样的。

拆迁是从2009年开始的,从材料上来看,这次拆迁并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当事人倪先生夫妇对此很有意义,也一再提出质疑。

余姚市建设局是2010年6月1日对本案作出余建裁字[2010]18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这是一份很让人震惊的裁决,补偿标准竟然采用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04]2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6年度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办发[2006]39号)。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是根据2001年《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订的,评估依据的是政府公布的基准价,2007年《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后,明确规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两个规范性文件早就应该作废了。当事人说,相比之下,补偿额相差170多万元。

很让人遗憾的是,当事人采取的办法是跟政府交涉,没有提出复议申请,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行政救济途径不大有效,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少,但是这种选择是愚蠢的。这个国家政府或许是可以违法的,但老百姓则必须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途径寻求救济。

法定救济期限超过后,余姚市建设局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0月22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甬余行审字第278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2010年11月10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发出(2010)甬余执非字第273号执行通知书,限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腾空房屋。当事人没有履行。

当事人的家属在给我的一份书面材料中说,2010年11月21日,城管、公安、特警、街道、拆迁公司、拆迁人员共200多人开始实施强制拆迁。此时当事人在菜市场买菜,事先没有得到通知,而且,之前,余姚市人民法院一直在协调,或者至少有试图协调的相象,突然进行的强拆安全出乎了他们的意料。当事人激动之下,车子就撞伤了派出所副所长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当事人说,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之后,当然是副所长和副主任治住进了医院,当事人两夫妻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我分析材料后,得出的结论是,补偿标准严重违反,又趁当事人不在家,实施强制拆迁,是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虽然前者并没有比后者进步,但是毕竟已经有政府官员因为暴力拆迁酿成悲剧被追责,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行政系统内容的命令作用大效果好。不知道类似本案这样的恶性事件是否就不会发生,春节快到了,我总是在幻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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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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