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说起来让人很难相信,我接受委托的行政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当事人和政府机关的纠纷,确实需要经过庭审才能厘清的,在目前的环境下,老百姓是不可能胜诉的。我就不会接受。

因此,不客气地说,行政案件的庭审,很多时候就是听取政府机关代理人在法庭上扯蛋。而这种角色,很多时候是由律师担任的。很多律师并且会因为代理政府机关而感到自豪,能够被政府机关青睐说明律师有档次。

前天,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情况,可以说是现阶段行政诉讼庭审的样本。

2010年9月,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开始施工,我的当事人是一家装卸联运公司和船务公司,就在围堤工程范围内。围堤工程施工,严重影响了两公司营业,而且很快两企业却面临关闭。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2010年9月25日核发的。核发最主要依据是,嘉兴市发改委批准了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建设单位是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浙江能源集团独资企业。浙能集团也是乐清电厂的老板,因此和钱云会案有点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因为涉及深水岸线,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可是,我们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尚未批准,我代理当事人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前天,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根据起诉、答辩,法庭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庭审就围绕着焦点展开:

一、原告与核发施工许可证行为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装卸联运公司建有一个码头,是经过嘉兴市港务局批准的,不过批准时,有一个承诺,国家建设需要时,应该无条件拆除。

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认为,既然原告当时承诺,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现在国家建设需要了,就应该履行承诺,因此原告与被告核发许可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我说,国家建设需要,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需要,也就是说,必须项目得到了依法批准,否则,岂不是说,政府随时可以让原告拆除?原告码头建设是经过批准的,两家企业营业也是经过核准注册的,被告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将导致码头的报废和企业的关闭,自然与原告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基于,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一再强调,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原告方没有利害关系。我最后换了一个角度,说,围垦工程将使原告码头报废,损失几千万,将影响原告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命运,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的说法很冷酷,我听了感到很沉重,我认为是不应该的,超出了底线。

果然,对方律师的说法引发了当事人的激烈反应。下午,甚至强烈要求该律师随他们到现场看看,到底有没有利害关系,差一点就演化为暴力。

二、被告核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是否合法?

这个焦点的关键是,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是不是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的一部分?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嘉兴市发改委自然无权单独就项目一部分单独作出审批,被告核发施工许可证就是不合法的。

对此,我认为根本不是一个问题,一个整体项目的部分工程,怎么可能会是一个独立的项目呢?关键仅仅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像正常人一样去思考。浙江海事局、国家海洋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批文,都是将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对待的。甚至,嘉兴市发改委批文中也明确围堤工程是码头工程重要单位工程。我说,嘉兴市发改委单独就项目一部分作出审批是不合法的,从法律上来说,国家发改委也有不予批准的可能,那时围堤工程已经完成了怎么办?

被告代理人是如何答辩,我已经不记得的。第三人代理人则表示,国家发改委确实有可能不批准码头项目,但认为围堤工程有独立性,即使国家发改委不批准码头,围堤工程的实施也不过是多了一块平地,那也是好事情。

原告合法营业的企业被迫关闭,码头也因此报废,对方竟然认为,多一块平地是好事。第三人代理人的这种逻辑,我感到实在无需辩驳,我概括地重复了她的观点。

本来还有一种争点,是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坚持主张的,两位代理人认为,两原告是独立法人,应该单独起诉,而不应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由此可见,这二位同行实际上是不懂行政诉讼的,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同一行政行为受到侵犯,当然是有权共同提出行政诉讼,实践中,几十个或者几百、几千被拆迁人或者被征地人不服拆迁许可行为或者征地批文,从来都是共同起诉的。不过,法庭没有将这一点列入庭审焦点,认为这一点无需几方。因此,尽管,原告和第三人代理人在庭审中多次以不同方式在重复自己的观点,我一直未予回应。

就这样一起实在是不应该有什么争议的问题,庭审竟然弄得很激烈,而且我感到对方的音量似乎不比我小。好在,审判长主持庭审水平较高,庭审因此还算比较顺畅。后来,我才知道,审判长是副院长,当然是那种技术型的。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47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99:韦某卫等人诉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一房两证”时应当依法保护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

行政参考案例498: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参考案例497: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行政参考案例496:江某福等诉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救援职责及行政赔偿案--消防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审查该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

行政参考案例495: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且不违常识

行政参考案例494: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履行的审查与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93: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庐江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庐江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工伤保险顺延期间能否认定为参保期限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492:袁某文诉贵州省赫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因不具备发证条件而不予行政许可的,不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参考案例491: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职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期答疑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