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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让人很难相信,我接受委托的行政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当事人和政府机关的纠纷,确实需要经过庭审才能厘清的,在目前的环境下,老百姓是不可能胜诉的。我就不会接受。

因此,不客气地说,行政案件的庭审,很多时候就是听取政府机关代理人在法庭上扯蛋。而这种角色,很多时候是由律师担任的。很多律师并且会因为代理政府机关而感到自豪,能够被政府机关青睐说明律师有档次。

前天,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情况,可以说是现阶段行政诉讼庭审的样本。

2010年9月,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开始施工,我的当事人是一家装卸联运公司和船务公司,就在围堤工程范围内。围堤工程施工,严重影响了两公司营业,而且很快两企业却面临关闭。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2010年9月25日核发的。核发最主要依据是,嘉兴市发改委批准了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建设单位是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浙江能源集团独资企业。浙能集团也是乐清电厂的老板,因此和钱云会案有点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因为涉及深水岸线,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可是,我们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尚未批准,我代理当事人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前天,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根据起诉、答辩,法庭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庭审就围绕着焦点展开:

一、原告与核发施工许可证行为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装卸联运公司建有一个码头,是经过嘉兴市港务局批准的,不过批准时,有一个承诺,国家建设需要时,应该无条件拆除。

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认为,既然原告当时承诺,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现在国家建设需要了,就应该履行承诺,因此原告与被告核发许可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我说,国家建设需要,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需要,也就是说,必须项目得到了依法批准,否则,岂不是说,政府随时可以让原告拆除?原告码头建设是经过批准的,两家企业营业也是经过核准注册的,被告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将导致码头的报废和企业的关闭,自然与原告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基于,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一再强调,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原告方没有利害关系。我最后换了一个角度,说,围垦工程将使原告码头报废,损失几千万,将影响原告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命运,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的说法很冷酷,我听了感到很沉重,我认为是不应该的,超出了底线。

果然,对方律师的说法引发了当事人的激烈反应。下午,甚至强烈要求该律师随他们到现场看看,到底有没有利害关系,差一点就演化为暴力。

二、被告核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是否合法?

这个焦点的关键是,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是不是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的一部分?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嘉兴市发改委自然无权单独就项目一部分单独作出审批,被告核发施工许可证就是不合法的。

对此,我认为根本不是一个问题,一个整体项目的部分工程,怎么可能会是一个独立的项目呢?关键仅仅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像正常人一样去思考。浙江海事局、国家海洋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批文,都是将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对待的。甚至,嘉兴市发改委批文中也明确围堤工程是码头工程重要单位工程。我说,嘉兴市发改委单独就项目一部分作出审批是不合法的,从法律上来说,国家发改委也有不予批准的可能,那时围堤工程已经完成了怎么办?

被告代理人是如何答辩,我已经不记得的。第三人代理人则表示,国家发改委确实有可能不批准码头项目,但认为围堤工程有独立性,即使国家发改委不批准码头,围堤工程的实施也不过是多了一块平地,那也是好事情。

原告合法营业的企业被迫关闭,码头也因此报废,对方竟然认为,多一块平地是好事。第三人代理人的这种逻辑,我感到实在无需辩驳,我概括地重复了她的观点。

本来还有一种争点,是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坚持主张的,两位代理人认为,两原告是独立法人,应该单独起诉,而不应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由此可见,这二位同行实际上是不懂行政诉讼的,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同一行政行为受到侵犯,当然是有权共同提出行政诉讼,实践中,几十个或者几百、几千被拆迁人或者被征地人不服拆迁许可行为或者征地批文,从来都是共同起诉的。不过,法庭没有将这一点列入庭审焦点,认为这一点无需几方。因此,尽管,原告和第三人代理人在庭审中多次以不同方式在重复自己的观点,我一直未予回应。

就这样一起实在是不应该有什么争议的问题,庭审竟然弄得很激烈,而且我感到对方的音量似乎不比我小。好在,审判长主持庭审水平较高,庭审因此还算比较顺畅。后来,我才知道,审判长是副院长,当然是那种技术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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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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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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