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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居然敢判决温州市人民政府败诉,而且宣判时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还坐在第一排。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这种景观恐怕是绝无仅有的。

因此,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快五年了,只是在我的心里“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我因而常常想起。

事件回放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总面积达5500亩,原来是一片荒滩。2000年,温州市原瓯海区政府将荒滩发包给了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又转包给了130多养殖户。承包期10年。养殖户投入了约每亩10000元成本后,建成了高标准主体套养池塘。因鱼、虾、蟹、贝类立体混养高产高效模式,被浙江省有关方面列为海水池塘养殖示范基地。

2001年、2002年,获得一定收益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就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BOD严重超标。根据专家进一步分析认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据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就达到1.7亿元。

经过再三交涉没有结果之后,养殖户们聘请了笔者,由此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先后将龙湾区环保局、温州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局、原国家环保总局告上被告席,进行了近30场行政官司。2005年6月1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告赢了国家环保总局。

区政府确定补偿价引起质疑

2006年1月25日,龙湾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要求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与养殖户的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其中第二条确定了解除承包合同的补偿标准,“确仍有养殖并有设施投入的,补偿标准指导价确定为每亩5500元;若在2006年2月10日前签订协议的,每亩增加500元;在2006年3月8日前腾空并确有殖值的,每亩再增加500元。”也就是说每亩补偿6000元。龙湾区政府还专门成立了五个调处养殖纠纷工作组,实行捆绑责任制,给每个干部下达了做通养殖户工作的指标。

养殖户们认为,龙湾区政府强行养殖户同意与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尤其是是硬性确定补偿标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每亩13000元的补偿费只相当于养殖户投入的成本的一半。他们认为,龙湾区人民政府所发文件虽然是“调处意见”,实际上却是强行要求养殖户同意与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尤其是确定的价格也称为“指导价”,实际上却是硬性规定,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自由。

同年2月11日,养殖户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其中第二条内容违法,制止龙湾区人民政府的强制行为。2月1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法院宣判市政府败诉时 院长坐在第一排

2月18日,养殖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温州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9月18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法庭上,温州市政府代理人辩称,《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是由龙湾区委办公室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但公文上只有龙湾区委办公室的印章,龙湾区政府并没有在《意见》上加盖印章,因此不能认定是龙湾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养殖户对龙湾区委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不服,却将龙湾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对此,养殖户代理人则认为,即使在下发的文件中没有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也应该相信区委办公室不会在这么严肃的问题上弄虚作假,而且政府下发的文件没有加盖印章也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应该认定龙湾区政府办公室应该是下发公文的主体或者是主体之一。

温州市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说法,甚至引起了龙湾区下属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的不满,因为他们当初就是按照龙湾区政府的指令展开相关工作的。为了弄清事实,法庭主动从龙湾区政府办公室调取了《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发现《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原件上加盖了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

2006年10月19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对本案作出了当庭宣判,撤销温州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责令温州市政府限期对养殖户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养殖户的代表告诉笔者,当天宣判时,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居然坐在第一排。温州污染案经过不断的诉讼,发现按照规划,温州应该建造三座污水处理厂,可是东片和西片却没有按照规划建造。中心片的污水处理能力是每天10万吨,而中心片需要处理的污水是每天30多万吨。这一事实,引起了温州人民的震惊。各种各业的人开始凭着自己的良知,以不同的方式支持养殖户。这位院长的支持显得格外有威严。

污染案件历时3年,经过1300多起诉讼,已经得到了解决,养殖户增加补偿2000多万元。在案件之外,温州市政府投入50多亿用于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关停了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招商引资时也一律禁止引进污染企业。这种结果的取得,在很大程度应该归功于身居要职者的支持。让我们对他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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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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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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