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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这个国家有时候真是感到已无话可说,女企业家因为城管野蛮执法而自焚,这样的事情竟然已经不是什么新闻。甚至,在博客和微博难以得到多少转发和诉讼评论。好在,这次法院开庭,宁波有不少作家文人去旁听。希望大家的关注和围观,能够防止类似恶性事件的出现。至少是宁波。

下面是宁波出版社吴波先生的一篇随笔。似乎每一句都是一条微博。

 

直击鄞州女企业家自焚案庭审

吴波

·  以公民身份前往法庭旁听,于我是第一次。安检时,才发现包里放有一把瑞士军刀。这是上次买剃须刀送的,我随手放在包里。不过两位警察还客气,那位队长说本来要没收的,北仑法院就是这样的。我说放在这里好了,请你们代为保管。

·  鄞州法院给我的印象还不错,很宽松的氛围。本来我以为进大门、进审判庭,都会有人盘问的,但确实没有。据小狼后来说,他进来时,一位工作人员要他登记。

·  15号庭早就坐满了。我和药师进去的时候,看到羽戈和黄柯杰早就坐下了。再扫视了一下,甬江评论坐在羽戈旁边,柏田坐在右手第一排。另外,我还看到了潘敏敏和山人。

·  书记员宣读完注意事项后。审判长询问有无新闻媒体在,须同办公室先联系。工作人员告诉她钱江晚报的记者在。那位记者答复今天是以个人身份来旁听的。审判长说,以公民身份旁听,我们也欢迎,但是不能享受媒体的相关权利了。

·  这这位女庭长给我的印象不错。

·  其实,除了这位曹庭长,另外两位法官也很不错,程序的控制、对双方律师的态度都值得称道。对法庭秩序略微有些放纵。当然,有两位老兄不停地玩手机,惹恼了庭长,结果被请出去了。

·  鄞州的这起因城管执法导致的女企业家自焚案,媒体报道得不多。而且至开庭时已有五个月了。案件本身并不复杂。

·  “30多人去,难道是攻碉堡啊!”老袁在质疑被告暴力执法时说到。此次案件,原告袁裕来律师集中在执法程序不合法一点上是最明智的,否则也不会一直聚焦于“查封”和“强拆”之语义区别。而第二辩护人过多纠结在执法主体是否合适等,那反而增加了难度,可谓战术不明确。原告两位律师采取的战术不一样,导致审判员老是需要确认他们观点是否一致。本来老袁是可以抓住七寸干脆利落地结束战斗的,可惜重庆来的这位第二辩护人华而不实和啰嗦重复的陈诉影响了节奏和张力。法官都唯有苦笑而已,又不好太不给这位外地律师面子。估计旁听席上,想把第二辨护人叉出去的人很多。一个词:添乱!

·  本可一招毙敌,却被猪一样的队友拖累。同情牌没打好。我都有些可怜老袁,你的光芒被掩盖了。

·  老袁在质疑被告证据时有个小高潮出现:两张照片为同一个人同时所摄,一张在现场外围,一张则在现场3楼,同时另一份笔录也是这个人做的。老袁说,这估计只有孙悟空可以做到。被告律师解释说这不过是一组证据形成的时间,虽有点道理,不过气势却弱了。

·  最精彩的是 @袁裕来律师 在质疑被告律师解释是“查封”而非“强拆”时的那一瞬,老袁说,如果清点一定都要把建筑材料拆除下来,那强拆也不过是把砖头从房子上拿下来清点嘛。

·  当然,被告律师沉稳而低调,值得肯定。当袁裕来质疑中河街道和城管局关系非常紧密,某位见证人的身份并不妥当时,被告律师回应“城管局和所有的单位关系都很紧密”也算出彩。不过老袁还是在接下来的质证中,针对他这一回答予以了“偷换概念”的回击。

·  因为原告辩护人的拖沓,使得庭审直到12点多才结束。站了一个上午,匆匆吃了午饭。赶回来,一堆的事情等着处理。然后又开会。抽空写了几条庭审直击,竟然有点头晕眼花的感觉。

·  虽然法律不一定能解决许多事情,但毕竟是公民们最后的庇护所。估计只有脑袋被驴踢了的人才会说“法律不是挡箭牌”这样的话。

·  一个优秀的律师,和一个优秀的记者、编辑,都是有许多共同之处的。他要善于抓住要害,搞清症结。他不能用力过猛,得顺势而为,保持张力。他要烘托气氛,但不要煽情不休,婆婆妈妈。他要秉性道义,但不能陷于空谈,惹人生厌。

·  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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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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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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