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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似乎是注定要成为英雄的,压力很大又赚钱很少,是普遍性的说法。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些夸张,代理行政案件,压力确实很大,但风险却不大。风险不如刑事辩护,甚至还不如代理婚姻、工伤等案件。因为代理行政案件出事的,也远没有代理刑事或者婚姻、工伤案件的多,就是最好的证明。

行政案件是直接针对政府的,很多项目是当地重点工程,牵涉着党政领导的神经,总是会通过司法行政或者其他手段向律师施压,这是代理行政案件会有很大压力的原因,很多律师就在这个阶段屁股了,或者基于这一原因,不敢接受委托。但行政案件毕竟是公开的,只要律师理性操作,至少公权力很难陷害,因此比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小。

至于说,代理行政案件赚不到钱,却不是事实。行政案件收费,并不会比刑事案件低,重大些行政件,人数众多,收费10几万元、几十万元,如果硬说赚不到钱,不免有些矫情。

我个人认为,代理重大行政案件,确实需要比较特殊的个性,心理上的强势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冷静驾驭案件,调动智慧,理性地解决问题。某些东西,甚至可以可以说是不可复制的。

 

“民告官”律师艰难求生 
 

 
法治周末  2011-05-25 09:34:16  陈霄
 

  代理行政案件的风险远大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与别的维权律师不同,我们的当事人弱势,作为对手的政府太强大。北京律师王令说

  夜幕下,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官塘桥村一户村民家中,十多位村民围着北京律师杨在明和毕文强,正在商讨由律师代理他们村的拆迁案件。

  突然,数名胸前佩戴“拆迁工作证”字样蓝色工作牌的人冲进来,将杨在明、毕文强双手反扣带走,分别关入不同房间。

  毕文强称,随后,六七人对其拳打脚踢20余分钟,他的手机一度被收走。在这期间,村民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将两人救出。


  这是北京律师杨在明半年前的亲身经历。

  曾主导起草“民间版拆迁条例”的杨在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回忆起此事,只是无奈地笑了笑:“这是我代理拆迁行政诉讼以后第7次被打了。”

  一份针对选择律师职业的法学院毕业生的调查表明,做行政案件代理律师往往是他们最后的选择。尚未步入社会的学生似乎很确定地知道,从事行政诉讼代理路途坎坷,惊涛骇浪。

  行政诉讼律师,在古代最合适的称谓可能是“帮助老百姓与官府作对的人”,以此为职业的这个群体,他们当下的生存状态又是如何?

  在行政案件中找尊严


  近两年,各类拆迁在全国遍地开花,在利益驱动下,“血拆”事件频频发生。即便“宜黄事件”后当地“一把手”被免职,也阻挡不了地方政府在拆迁中的积极性,拆迁由此也成为当下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领域。帮助被拆迁者维权的律师,被推到冲突的最前沿,自然也避无可避。
  自称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袁裕来谈起自己的经验,认为在代理征地拆迁等重大敏感案件时,律师应讲究策略注意保护自己。

  袁裕来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他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从不主动上门:“这不是摆谱,因为到了征地拆迁现场,几乎百分之百会惹上麻烦。被打只是一种,更有甚者,如果律师在现场提供咨询服务说拆迁是违法的,一旦被拆迁人聚集,情绪激动,政府甚至会以律师煽动闹事而采取措施。而有些话,在律所、在法庭上、在听证会上讲,性质就会完全不同。”

  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在许多人看来是非常难以理解的行为,却被袁裕来视为其维系职业和做人的尊严的最好途径。

  在刚开始当律师时,袁裕来接触各种各样的案件,他很快发现周围的环境对拉关系的重视胜过他所秉持的原则。

  曾经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因为法官开庭时有明显倾向性,他愤而退庭,并向法院要求法官回避。

  却不料想,后来法院虽然重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却和他解除了委托关系。理由是:“人家律师千方百计地跟法官拉关系,你不但不拉关系,还跟法官对着干,简直不可理喻。”

  他也曾尝试入行随俗。但在一次请法官吃饭时,自尊受到了深深的伤害:“敬酒爱理不理,目光充满鄙夷,律师卑躬屈膝却没有得到一丝认可。”

  直到代理一起行政案件胜诉后,袁裕来突然惊喜地发现,当实权部门在法律面前低头时,法律的威严得以充分显示,律师也因此获得了尊严。“从此,代理行政案件,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

  袁裕来事后分析,正是由于行政诉讼的司法环境恶劣,法院和法官权力很小,才常常能看到法官人性闪光的一面。而刑、民庭的法官,由于手中权力大,常常表现出骄横的一面。

  “这是后来我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最重要原因,在这些案件中,用不着搞司法腐败,能够始终保持着律师和为人的尊严。”

  袁裕来告诉记者,后来代理案件过程中,他常常能够得到来自法官或明或暗的敬意和赞许。“他们佩服我与公权力抗衡的勇气,而他们自己做不到。”

  抗打压是必备基本功


  多年从事行政诉讼的北京律师王令认为,抗打压是此类律师的必备基本功之一。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专门从事拆迁法律服务,每个月都有地方政府到律所和北京市司法局来告状。
王令对此看得很平常,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来自地方政府的打压非常普遍,表现形式各异,这是从事行政诉讼不可避免的。

  曾有一次,他在广东省中山市代理一起拆迁案件时,午夜时分,公安人员到他房间查房,没有给出特别的理由。王令当时分析,地方无非有两种意图:一是想查到律师的把柄,二是向律师施压。以前也发生过几起北京律师在酒店时叫了异性服务而被地方政府抓住把柄的事件。

  代理行政案件的风险远大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与别的维权律师不同,我们的当事人弱势,作为对手的政府太强大。王令说。

  袁裕来认为,从事行政诉讼的风险主要不是来源于地方政府,而是来源于当事人。

  在一起行政案件中,法院再三协调并给出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和30万元的赔偿,法官私下也告知袁裕来官司如果判决的话,原告会败诉,希望原告能接受解决方案撤诉。

  袁裕来告诉当事人,此方案已是案件得以解决的最佳结果,但当事人仍然坚持诉讼,事后果然败诉。当事人后来坦言,之所以不接受袁裕来的意见,是担心他已被政府制服或者收买。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虽然请了律师,却不完全相信律师。而有时候如果掌握不了当事人的情绪,律师就有风险了。袁裕来说。

  这种风险是,请了律师的原告,往往会由松散的个人结合成一个团结的群体,有了相对一致的主张,政府往往会认为这是律师在其中起了不好的作用,一旦这些当事人有了与政府对抗的情绪,律师安抚不下来,责任就归结到律师头上。

  杨在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甚至会有这样的情况:个别当事人从政府一方拿到了满意的补偿后,倒打一靶,陷害律师。

  除了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之外,此类律师还常常为案件无法进入法律程序而苦恼。立案难成了最为头疼的问题。

  曾经轰动一时的黄友元案也遭遇过同样的问题。

  20年前,黄友元被以涉嫌投机倒把关进看守所长达54个月,有关方面以代处理债务的名义,将其存放在当地港务局的3万多吨煤炭批给十多家单位和个人。

  黄友元被无罪释放后,向当地两级法院起诉要求索赔,均被告知无法受理,最终转由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受理才得以判赔500余万元。

  黄友元当年的代理律师刘文曾告诉记者,因为法院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行政诉讼的立案难现象很常见,当事人连救济程序都启动不了。

  许多律师直言,法院一日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立案难即无解决之日。

  双重压力下的执业困境


  在去年全国律协年会上,作为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做了5分钟演讲,他概括了律师代理重大敏感行政案件的困境:法院不敢依法裁决;当事人不信任律师。

  律师本应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应听命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其社会责任和使命就是制衡公权力。现在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袁裕来说。

  法院不敢依法裁决,主要是因为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保持独立。

  困境的出路,袁裕来认为根源还在于法治环境。他拿自己举例说,浙江环境比较好,不仅没有打压他,还把他树成了标本。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直言,他认可别人对他的评价:你的路径不可复制。

  对于律师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认识,往往决定政府对待律师的态度。

  记者曾有一次在福建某法院看到,一名代理当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向法官询问立案情况时,遭到法官训斥,并教育说律师应平息纠纷而不是挑起纠纷,还暗示会向当地纪委举报律师。律师在这顿莫名的喝斥之后,以法官对其作了威胁向法院作了投诉。

  王令认为,聪明和负责任的律师必须有将社会矛盾法律化而非政治化的智慧。他提起当年的杨佳案:本来北京的律师有机会代理此案的,偏偏先在北京发表了一通言论,很快上海方面就直接给杨佳指定了律师。

  律师不是政治家。王令指出,很多时候一些律师大发高论,社会关注度高了,案件办理起来反而更不利,律师没有更多地为当事人着想。

  虽然屡屡感受到行政案件的艰辛,王令说他仍会坚持在这个领域发展,因为律师像医生一样,具有专业性,不能让一直从事脑外科手术的医生突然改去做心脏手术,这对病人不负责任。

  对行政诉讼律师,王令也没有太高的期望:在应然状态下,行政诉讼律师应该不会太富有,是清教徒一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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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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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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