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 裁判要点

当建设行为正在进行时,行政机关为了阻止建设行为继续进行,可以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有权及时实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继续产生危害的后果。对于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或附属物,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强制拆除等程序。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轻重缓急的特点,如紧急情况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紧急情况则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

☑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行申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飞,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亚博,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素鱼,女,汉族,1949年9月4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志权,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系原素鱼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小玲,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新乡县,系郭志权妻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书祥,男,汉族,2000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乡县,系郭志权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永林,女,汉族,2002年7月16日出生,住新乡县,系郭志权女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女,汉族,2003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系郭志权女儿。

再审申请人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朗公庙镇政府)与被申请人原素鱼、郭志权、刘小玲、郭书祥、郭永林、郭某(以下简称原素鱼等六人)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行终2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朗公庙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首先,本案并非行政强制执行,而是申请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止被申请人个别违法建筑行为、避免危害后果扩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其次,本案并非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而是依法制止个别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后果扩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再次,一、二审适用《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被告镇政府......忽略了拆除措施仅适用于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情形”,没有考虑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且没有考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后,一、二审均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申请人就应当为其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但一、二审均没有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而是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于法无据,不合情理。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原素鱼、郭志权、刘小玲、郭书祥、郭永林、郭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当建设行为正在进行时,行政机关为了阻止建设行为继续进行,可以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有权及时实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继续产生危害的后果。对于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或附属物,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强制拆除等程序。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轻重缓急的特点,如紧急情况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紧急情况则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本案中,朗公庙镇政府采取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作出处罚决定及履行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原一、二审据此确认该强制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原素鱼等人所建的涉案建筑物,是在原宅基地上翻建起来的,位于当地规划中的“限建区”,在当地规划未宣传告知、存在本村其他村民翻建、农村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实际等情况下,原一、二审仅判决朗公庙镇政府赔偿涉案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已经考虑了原素鱼等人的过错,该赔偿数额具有正当性,应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马传贤

审判员 蒋跃峰

二○二一年四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   楠

书记员    玄晟颐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46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99:韦某卫等人诉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一房两证”时应当依法保护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

行政参考案例498: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参考案例497: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行政参考案例496:江某福等诉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救援职责及行政赔偿案--消防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审查该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

行政参考案例495: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且不违常识

行政参考案例494: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履行的审查与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93: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庐江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庐江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工伤保险顺延期间能否认定为参保期限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492:袁某文诉贵州省赫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因不具备发证条件而不予行政许可的,不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参考案例491: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职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期答疑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