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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案,无论如何,消防都是关键。8月26日,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消防局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保温材料检测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在现场的具体位置等。后者是灾民一再要求的,希望能够弄清亲人死前的逃生情境。

没有想到的是,上海市消防局竟然拒绝公开,认为现场勘验笔录不是应予公开的信息,其他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职责期限范围。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上海市消防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子新,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沪公消(信公答)字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6条第1款“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第2款“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第18条第1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本案显然应该由被申请人负责调查。事实上,也是由被申请人负责调查的。

  2011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公开:1、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实验报告、保温材料检测结果(包括1号、2号、3号楼)等法律文书;2、被申请人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调查材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等。

201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1、现场勘验笔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2、其他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职责期限范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合法:

一、现场勘验笔录,是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现场勘验笔录,自然是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第1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第2项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

三、经过申请人努力,知情人士冒险向申请人提供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最后一页,证明确系被申请人制作。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

                2011年10月18日

 

 

 

 

消防局简介

 

上海市消防局,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消防总队,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和公安部消防局领导,武警现役编制(正师职建制)。2005年6月,市消防局军政主官被高配为副军职。现任局长赵子新(副军职,武警少将警衔),政治委员张华锋(副军职,武警少将警衔)。现有官兵7200人、合同制消防员1600人。局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监督部(均为副师级)和办公室(正团级)。局下辖23个支队以及教导大队、文工团(又称金盾艺术团)和医院(正团级),115个消防中队。

 

消防局担负着本市防火灭火、抢险救灾和反恐排爆三项任务,是一支全天候、全时制为上海经济建设和市民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队伍。消防局现有主战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火场后援车等各类执勤战备车辆600多辆。此外,消防局还负责全市151个企业(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上海消防正在努力建设更加协调、匹配的消防机制,更加正规、一流的消防队伍,更加现代、精良的消防装备,更加科学、求实的业务工作,更加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赴汤蹈火,追求卓越,为实现“平安世博”,为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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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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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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