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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看到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时,我感到很新鲜,村代表会议还能鼓掌通过,村代会变成全国人代会了。仔细一看,才发现是党代会,党代会取代了村代会。村里仅有47.5亩土地和开发商合作,按规定应得房产不低于51%,最后竟然变成了27%。居民们认为问题很严重,这关系到是子子孙孙的生计问题,600人开始了法律行动!杭州市政府是如何批准的?



  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上沙村共有1300多村民,2000多亩地,这几年陆陆续续,土地都就国家征收了。村也改成了社区。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政府又将其中45.7亩返还给了村(社区),称为“留用地”。曾经,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这一规定,作为先进经验,得到过广泛宣传,认为是给农民们解决了生计问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留用地可以有三种利用方式:自主开发、货币化出让、和房地产公司合作。

  这三种方案都必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对于合作开发,上述通知特别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应不低于51%。项目建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
  
  居民们和居民委员会干部,尤其是社区党支部书记分歧很大。居民希望自主开发,书记希望和开发商合作开发。

  然而,2010年4月22日,社区经济联合社还是和某开发商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命名为“上沙新城广场”。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社区经济合作社得建筑面积的51%,符合杭州市上述通知规定。

  之后,双方成立了项目公司。

  可是,社区经济联合社还是和某开发商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又约定,社区应得的51%,项目最终审批的容积率是3.5以上4.0以下的,社区只能得27%;最终审批的容积率是4.0以上的,社区得26%。

  这样一来,社区就只剩26-27%了。比原先降低了24-25%,不知道涉及多少金额?不知道有没有几个亿?

  2011年2月,土地挂牌出让了。

  社区居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上访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居民们认为,居民委员会将留用地和开发商合作开发并没有经过居民讨论同意。

  杭州市人民政府将信访件转到了下沙街道办事处。2011年8月25日,下沙街道办事处作出杭信转201119151819号信访事项答复书,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会议是“采用鼓掌通过或没有反对即视为默认同意的方式”。似乎很有中 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开会的气派。

  2011年9月,600多居民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我代理他们向杭州市政府、国土局、规划局、建委、环保局申请公开批文和它们审查的材料。

  建委、环保局答复尚未审批,规划局答复只审批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也拿到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没有公开信息,摘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部分内容。关键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批文,我已代理当事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未经过居民们讨论通过,即使鼓掌通过的也是党员代表会议,不是居民代表会议,杭州市人民政府是怎么批准的?我们试目以待。

  这是一起严重侵犯社区农民合法利益的事件。这几年,很多地方农民们土地被征收了,只留下了极少的留用地,是他们子子孙孙维持生计的。不少地方黑手又伸向了留用地,似乎非得把农民们弄得一无所有。

前几天,接到出面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的居民代表电话,开发商同意向社区让利6000多万元,三分之二居民代表已经签署了同意意见书。但是,他认为,有些居民代表签名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维权行动仍然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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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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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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