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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政治体制不进行彻底改革,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会团委妇联等等等等庞大的机构需要存在,就离不开土地财政的养育,强制拆迁强制征地就不可能停止,甚至不会减少。

但是,拆迁中,自杀、杀人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又让地方党政领导焦头烂额。各地一直都在努力寻找更加巧妙,换句话说,也就是更加卑鄙的强拆手段。

浙江余姚市似乎很庆幸,首先找到了突破口:由售房人以售房协议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房屋,然后再予以拆除。

案情是这样的。
  
  1997年,即14年前,余姚市凤山街道某村,在1700平方米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开发了21间三层半商住楼,同年出售给了胡丽君等18人。一直相安无事。
  如今,高速铁路在该地块附近通过,该地块地价飚升,这些房屋列入了拆迁范围。采用通常途径困难不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房屋。

政府方面避开了采取正常的拆迁或者征收途径,而是由村经济合作社出面,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双方14年前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无效,并各自返还依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就是说,村经济合作社要求返还房屋。村经济合作社的理由是,它在出售房屋时存在这样那样的过错。
  
  这样,政府就不用出面了,售房人和法院就成了强制拆迁的挡箭牌。以后,或许会有很多地方的强制拆迁,走这条路。

前几日,一审裁决下来了,一方面认定协议无效,但同时又以村里在没有和购房户商量好赔偿问题之前,要求返回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从而驳回诉讼请求。

这样,村里当然不能重复起诉,要求购房人返还房屋。如果要求征收房屋,还得由政府出面。

这是不是意味着,强拆奇招流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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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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