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浙江余姚498村民告赢市政府
2001年,浙江余姚朗霞街道原西干村、杨家村、应家村合并为新村,但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并未合并。
这些年,一些地方,村的合并很普遍,其目的就是为了征收这些村的土地。如果村民们不服提出救济,政府就说已经被合并的村的村民无权提出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具有普遍意义。
案情
2001年,浙江余姚朗霞街道原西干村、杨家村、应家村合并为新村,取名杨家村。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并未合并,仍然独立。
但是,实际操作中,政府和杨家村村干部,却总想支配原告各个村的集体资产。
原西干村(合并后称杨家村西干片)在叫“北冰洋”的地方有两幢房屋,一幢2层、一幢3层,占地约5亩,建筑面积2992.08平方米。街道办事处和杨家村决定予以拆除重建。西干片大多数村民不同意。
在拆除房屋之前,村民们曾经出面努力保护房屋,防止违法拆除。但是,由于政府方面派出了特警、民警、协警共计400多人,僵持几个小时后,最终房屋被拆除。个别村民并因此受伤住院。
庭审
2012年9月27日,我代理村民们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2012年12月14日,慈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的焦点很有代表,充分展示了并村的恶劣动机。
一、原西干村被合并后,原西干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余姚市人民政府代理人认为,既然三村合并后,原西干村已经不复存在,原西干村集体组织成员就无权再以自己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相应的权利应该由新成立的杨家村来行使。
对此,我提出,原西干村、杨家村、应家村虽然已经合并,但土地、房屋等资产没有合并,仍然是独立的,按照法律规定,集体资产不是村所有,而是农民集体所有。换句话说,原西干村所有的土地、房屋属于原西干村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属于原西干村所有,村只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权利。
二、507人是否已经超过了原西干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半数?
余姚市人民政府代理人则提出,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时只提供了身份证,无法证明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西干片共有多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
对此,我认为,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基本上能够证明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是否系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是多少,是被告应该认知的内容。而且,这一信息是由被告、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和杨家村村民委员会掌握的。
我并且主张,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陈述,西干片共1000多人,507人已经超过了半数,本身就已经达成提出复议申请的条件。除非被申请人提出相反的证据。
政府失信
庭审之后,慈溪法院在案外进行了大量协调工作。
村民代表同意撤诉,征求我的意见。我明确表示,这种案件不能相信政府,至少我不同意由我出面申请理撤诉。
5位村民代表还是相信村干部和政府,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事后,不出我所料,村和政府果然未能履行口头协议。
村民们来找我时,我告诉他们慈溪市人民法院的撤诉裁定是违法的,诉讼代表人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无权撤诉。建议他们向慈溪再审申请。
慈溪市人民法院又经过反复协调,事情仍然未能解决。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甬慈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决定再审。
一、撤销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余行复决字[2012]2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干长明等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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