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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删节版刊《南风窗》

  

叶竹盛:“大V裕来的心理解析

 

注:这篇文章写得很精彩,既没有刻意抬高我,也没有贬低。这也是我接受采访时提出的希望,只求写得深刻,别人对我的各种看法和评价,我都会尊重和接受。

有一点需要说明,文章说我在微博中转发那些虚虚实实的帖子,是为了“契合微博的氛围”,“给别人优越感”,让别人觉得“这人智商很一般嘛”,更有利于吸引眼球。我不能同意。

我转发的那些虚虚实实的帖子,大多是质疑公权力的,我认为质疑公权力是公民和社会的权利,在政府信息公开不理想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既然是质疑,就不能要求质疑者完全弄清事实,带着成熟的观点。及时回应质疑是政府的职责,而且政府也这样的资源。我转发,是支持和鼓励这种质疑。

但是,这样的观点,出现在正式媒体上,或许确实是太敏感了。

 

叶竹盛:“大V”袁裕来的心理解析

 

宁波中院,一天下午,法庭外的走廊上,专理“民告官”案件的律师袁裕来靠在窗边,几个当事人正团团围着他,激动地向他分析法律问题。他低着头,很少与当事人有目光接触,甚至不时掏出手机,顾自刷起微博来,偶而才抬起头接上当事人的话,寥寥几句回应几个关键点。

 

一个法官模样的人抱着一堆文件走进隔壁法庭,用力一甩门,关门声在长长的走廊里留下了令人发悚的炸雷般的回响。袁裕来似乎见惯了这样的场面,对此毫无反应。

 

开庭了。袁裕来在庭外不冷不热的状态陡然一变,语气坚定,肢体语言丰富,敏感地捕捉对方言语间的疏漏,有条不紊地发表代理意见。这是一个不大的案件,交管局以非法营运为由,扣押了原告公司租给中石化宁波公司用来上下班的客车,“现在规定国有企业、政府不能配备太多公车,他们租用客车这是节约经费的好事,是正义的事业,应该鼓励,不应该去处罚!”

 

走出法庭,袁裕来告诉《南风窗》记者,“审判长他们可能会觉得很奇怪,我今天怎么讲这么多,我是看你在,当事人公司又来这么多人,所以讲的多一点。当做报告,对方听就听,不听就算了”。

 

“大V”之路

 

采访那几天,袁裕来具有超过1700万粉丝的微博正被“关进小黑屋”半个月,有人投诉他传谣。微博时代以来,鱼龙混杂的各路言论传播迅猛,三年来平均每天发布近50条微博的袁裕来也常被指责为“造谣传谣”。言论中时常对官方不留情面,又间或面临造谣的“指控”,但袁裕来在微博上依然风生水起。许多几乎与他同时在微博时代声名鹊起的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都随着微博整治的日益严厉而淡出言论场域,粉丝量停滞不前,甚至遭受销号。

 

袁裕来的律师生涯也同样出人意料。因为风险大收益低,许多律师对“民告官”案件敬而远之,袁裕来却做起了行政诉讼的专业户,一度一人包揽了宁波全市大半此类案件,开出的律师费也远超同行,每年代理二三十案件,年创收近400万。

 

袁裕来的好友,青年作家羽戈与他交往多年,认为袁裕来“触微”前后的历程是一贯的,他的律师生涯和在微博上兴起的过程有着一致的内在逻辑和理路。这个逻辑就是他善于把握“度”,“他是很聪明的人,知道什么时候进,什么时候退”。

 

有时候,袁裕来会在微博上转发一些虚虚实实的信息,羽戈和其他朋友有时会批评袁裕来不该“造谣、传谣”,“有些明明是谣言,为什么要转,以他的见识,很容易会识破”。他则可能有自己的道理,有时候故意“显示草根的一面”是为了“契合微博的氛围”,“给别人优越感”,让别人觉得“这人智商很一般嘛”,更有利于吸引眼球。

 

袁裕来的巨量粉丝有一部分也是微博方面主动“灌粉”的结果,这个经常被贴上“造谣”标签的“大V”,在微博方面推荐给新注册用户关注的账号种类中,一度被列为“正能量”一类。在袁裕来的微博上,除了大量案件信息以外,还有不少微博“刻意突出自己人性的一面”。他的微博被放出“小黑屋”后不久,就转发了人民网发布的一条微博,呼吁关注辛劳的环卫工,“给环卫工提供休息点,支持的转!”在另外两条新近的微博中,袁裕来分别提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存在漏洞,和发布他在上海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域法院提起第一件行政案件的信息。两条微博第一句,袁裕来都特地声明:“本文系正能量”。

 

除了话语策略上的考虑,袁裕来对话语的不同性质也有自己的把握。比如他确信,民众有批评政府的权利,尽管批评的内容未必严谨,也应当属于可接受的范围,因此对于批评政府的微博,他在转发时审查也比较松。此外,坐拥千万粉丝的袁裕来也“自觉”将自己归为“公众人物”,在公共领域的发言遵循不一样的“套路”。当他得知陈有西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回应说“他不值得我评价”时,便认为陈有西没有遵循这种套路——“作为律师界的一个公众人物,他也算是一种公共资源,对公众负有责任。袁裕来也是公众人物,你对袁裕来这个人还是要评,好还是不好还是应该客观评价”。言下之意是,一个公众人物对另一个公众人物应该超越个人情绪,做出评价,以使公众对他们的认识更全面。

 

陈有西自“李庄案”成名后,又在律师江湖中备受非议,大有成为“律师公敌”的趋势。去年他接受媒体访谈时提到,中国一些律师出于对现实的深刻不满,决心以政治家、煽动家和革命家为榜样。袁裕来读到后,“异常愤怒”,写了一封公开信说,“我的第一反应,这是恶毒的栽赃和诋毁”,不啻于向已经承受了巨大压力的“死磕派律师”又踹了一脚。

 

两人一度是朋友,“虽然不算很好的朋友”。袁裕来有时候会从其他朋友口中听到,陈有西在他们面前对袁裕来“评价很高”,感到很高兴。但后来两人还是走向了决裂,先是陈有西“拉黑”了袁裕来,尔后袁裕来也“不讲情面”,通过自己千万粉丝的微博,发出了那封用词严厉的公开信。

 

陈有西在一次访谈中同样提到自己不愿意谈论袁裕来,直说他和自己“不在一个层次”,他也不愿意向《南风窗》记者进一步解释此话的含义。采访中,袁裕来多次提到,他很认可陈有西的才华,“同样一个观点,文章写得比我精彩”,还甚至因此常常觉得有点自卑。在“李庄案”第一季之后,一度还有意无意向他人提起他和陈有西的“交情”,“有提高身价的感觉”。他认为陈有西的话对他的评价有情绪的成分,“他现在粉丝量也不如我,律师界的影响力也不如我,在法律水平上,行政诉讼和法理这一块,我倒觉得他跟我不是一个档次的”。

 

“网上必须这么说,但是后来我认为他可能是无意的”,袁裕来向《南风窗》记者解释写完这封公开信后的心态,其中也能解读出公共话语的“套路”——这封公开信与其说是在臧否个人,不如说是以这种方式谈论公共话题,降低言论的风险性,超越个人恩怨,进行公共发言,实际上如羽戈所说是“写给陈有西之外的人看”。

 

“度”的把握

 

常年在宁波办案,袁裕来和宁波官场保持着默契的关系,他多次提到,若不是当地官场的开明,他的“民告官”业务不会有后来的发展。袁裕来“微博玩大之后”,羽戈觉得他发生了变化,宁波一些官员也因此对他“很警惕”,因为他有时候显得不留情面,经常将一些在案件中刁难他的官员照片挂到他的微博上,“大家都是要脸的人,谁愿意这样被晒到千万人面前?”

 

袁裕来却认准了这是官员在法律和政治伦理上都应有的担当。更重要的是,微博上的曝光常常能帮他解决案件问题。“民告官”时常遭遇立案难。有一次,袁裕来代理的一个案件立不了案,他将法院院长的照片贴在他的微博上,很快案件就立上了。

 

微博成了他的“不对称武器”,有些案件经过曝光后,被告政府部门甚至会找上门主动提出要解决问题。即使在没有上微博之前,袁裕来已经熟练把握住了官员的心理,比如针对本级政府的纠纷,他会直接向上级政府交涉,无形中给下级政府造成压力。

 

在一定意义上,袁裕来“触微”前后的行事逻辑是一贯的,在解决案件的同时,又不闹僵和政府的关系,不让事态扩大。这和袁裕来早期在宁波的“经营”有很大的关系。大学毕业后,他的律师生涯在上海起步,但是他意识到律师执业没有“关系”是没办法起色的,几年后便回到了他的家乡宁波,彼时他的同学们已经在宁波打下了根基,成为袁裕来打开局面的重要因素。

 

袁裕来经常提到的一件事是,2008年,浙江司法厅厅长专程到访他的律所见他,给人造成了一种上层特别“照顾”他的印象。作为“民告官”律师,难免直接触及一些地方政府的直接利益,尤其是在一些大规模的征地拆迁案件中,牵涉的利益面更为复杂。袁裕来一度遭受来自官员的直接威胁,要“处理”他,或是“对他采取行动”。造成“领导关照”的印象,目的无外乎是借此消解一部分来自被告政府部门的压力。

 

这种经验可以追溯到他早年办理的一个案件。当时他已经成功使地方政府撤销了征地协议,当事村民“胜利”之后,将原征地上的施工设施掀翻,导致警方介入。警方将事件归罪于袁裕来,并通过当事人警告要吊销他的律师执照。初出茅庐的袁裕来“吓坏”了,找到当时宁波司法局的局长,讲明了事情经过,局长当即安抚他,并答应出面交涉,但也交代他“你有些东西要听我们的话,不要过界”。司法厅长到访袁裕来律所的时候,也说了类似的话,希望他在代理案件时要注意“度”。

 

用“度”的自觉来换取某种“关照”甚至是保护,这成为了袁裕来以后职业生涯中一贯的逻辑。在人数众多的拆迁案件中,他一度明确告诉他的当事人,不能上访和采取过激行动,否则立即解除代理合同。不和当事人在法庭之外讨论案件的法律问题也是袁裕来把握“度”的结果,“如果在非工作场所说政府项目或者征地拆迁是违法的,就可能会授人以柄,说我煽动当事人闹事或者对抗政府”。每当接手重大敏感案件,他也会主动向司法局汇报备案。他还曾自定了“不私自接受外媒采访”的原则。

 

到了法庭上,袁裕来也有自己的“度”。就在《南风窗》记者旁听的那场庭审上,袁裕来对政府方的人员言辞严厉,颇有指责的意味,甚至用“正义的事业”这样的大词来呛对手,但是发言的末尾,他仍不忘强调一句,他虽然态度强硬,但是没有指责对方的含义,对事不对人,因为对方也是他“很熟悉”的人。

 

用“度”来解读袁裕来的“大V”之路和律师生涯,或许只是触及了现象层面,更深层的密码隐藏在他的心理结构中。

 

袁裕来心理学

 

30年前还在读大学时,袁裕来喜欢披散着长发,把衬衣领子翻到外面,盖住外套的衣领,在校园里特立独行。他还喜欢张开双臂躺在草地上,望着辽阔的天空,把自己想的很大很大,把世界想的很小很小,甚至和地球一样大。和那个时代很多思想青年一样,他是尼采超人意志哲学和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的崇拜者,他相信人生的意义取决于个人对生命意志的发挥。那时的袁裕来容不得任何人批评和否认尼采,只要一听到批评他的意见,会立即“跳起来和别人辩论”。

 

当时的大学校园里有热烈的演讲和辩论气氛,他喜欢跳上讲坛,或是站在人群的中央,高声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使毕业分配到一家国企之后,他也会在领导主持的会议上,毫无初出茅庐的新人心态,为自己争取发言的机会。

 

现在的袁裕来早已剃去了长发,大部分时间都是一头板寸短发,穿着整齐的衬衣西服,打着花色醒目的领带,出门时喜欢单肩挎着一个深色的公务包,微微低着头走路,挎着的包把外套蹭得下摆向一边歪斜,像是一个业务没办成刚刚被轰出门的中年推销员。

 

但是到了法庭上,或是交谈中兴致高涨的时候,袁裕来的肢体语言和面部神态都焕然一新,变得生动起来。袁裕来说,他打行政官司,脚趾头都会有兴奋的感觉,像武松喝了酒打老虎一样,特别兴奋。只是武松当年在景阳冈上是孤身打老虎,而袁裕来的兴奋感还需要在旁人目光的注视下才能激发出来。去年一次在济南中院二审开庭,法院事先发布了微博,吸引了不少人前往旁听,“一审是视频法庭,坐着就三十来人,感觉差多了。二审我是超水平发挥,人多就有这种感觉,同行听了都说精彩精彩”。

 

牵引他走上“民告官”专业户道路也是这种被他称为“深入他血液的感觉”。他到今天还记得他十多年前刚回到宁波想打开局面时的一个细节。当时他通过朋友邀请了法院一位庭长参加饭局,结束时,庭长站在远处向他道别,在转身时露出了一丝鄙夷的目光。这个目光深深刺痛了他,直到不久后的一件行政诉讼中,被告官员专程上门找他“商量”时,才让他找回了作为律师的尊严。从此他便决定专门代理此类案件,“体验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低头的快感”。

 

袁裕来承认自己自负、自恋,有点清高,这是从小就形成的性格,但是他也不讳言自己的自卑情绪,有时候“突然就不知道沉到什么地方去了”,他既会觉得自己“跟地球一样大”,又时常感觉自己不过是“一粒灰尘”。他将自卑心理部分归因于他小时候因受伤而严重弱视的左眼,“很多人说我不正眼看人,其实是眼睛的问题”。自傲和自卑成了他心理结构的双螺旋,几乎可以解释他的所有作为。

 

自卑总是伴随着极度敏感,因此他会因为一个鄙夷的眼神而走上“少有人走的路”。自卑还使他强调“心理优势”,当处于劣势没办法应对时,他只能“干脆躺到地上或是躲到墙角”。他一度只愿意接受浙江省内的官司,因为他熟悉浙江的官场生态,这里也有他用“度”的把握换取的“关照”,是他的心理舒适区域。直到微博闻名之后,他出省办案才渐渐多起来,因为几乎全国行政庭法官都认识他了,因为手握微博这件“不对称武器”,一些法官见到他甚至会感到紧张,这都使他产生了某种安全感。

 

直到现在,他也不接行政诉讼以外的案子,因为觉得他在其他领域不够精通,在法庭上“心里不踏实”,没办法掌控法庭的节奏。袁裕来在法庭上不愿意让搭档发言,害怕对方打乱自己的节奏,他说自己是掌控欲很强的人。微博打开了袁裕来的眼界,但也将他带到了一个无法掌控的局面。他面对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中藏龙卧虎,没办法在这种情况保持智识和心理上的优越感,唯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自己放低姿态,把“草根”的一面暴露给社会。对安全感的寻求,甚至会遮蔽他的判断力,例如他不愿意承认微博式微,至今没有开通微信,开辟新的发言平台。羽戈说,微博衰弱是一个很明显的趋势,但是对很多事情袁裕来常常在口头上否认,心里可能又是另一种想法。

 

几年前,袁裕来又把尼采的著作找来全部重读了一遍,他依然觉得尼采写的“太精彩了”,但是此时的他并没有像尼采一样宣布“上帝死了”的豪情。为了保持心理安全感,他不能打破原有格局,但是他的精神冲动又促使他必须有所作为。他对法官的态度便是这种心理结构的呈现,他一方面发自内心尊敬法官,因为他“深深明白,如果行政庭法官不受尊重了,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日子是不会好过了”,另一方面他又“努力去激发法官的正义感”。

 

不能宣布“上帝死了”,又想要“站着把钱挣了”,袁裕来给自己的定位是“建设者”,而建设的途径是“不断去发现制度和个人的闪光点,把闪光点不断扩大”,“社会要进步,也只能走这样一条路”。到此,他内在的心理结构与外部的社会现实完成了一段走向契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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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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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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