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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何以成了“领取”?法院不敢如此傲慢

 

福州中院的错判,导致念斌经受了8年冤狱,福州中院领导本该异常愧疚,甚至应该忏悔。可是,却依然异常傲慢、专横。215日对念斌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竟然通知念斌和代理律师第二天即216日到法院领取赔偿决定书。

这是专横和刻意的刁难,春节期间根本就不可能买到机票。这且不说,送达法律文书是法院最基本的职责,怎能通知当事人及其律师领取?随后,福州中院随在官方微博上称,因为没有留下念斌的地址。本案中这一理由无法成立,法院可以向律师送达。而且,法院未留下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本来就是重大失职。

 

法院向当事人和律师送达,还是律师和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我认为决不是小事。我拒绝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已经10多年,我认为让法院、法官服从法律,是必须的,是律师也是法律的尊严。

 

这是多年前,写下的一则小文章。供大家欣赏。

112日,我接到了某法院书记员的电话。

“袁律师,告市公安局的案件,116日下午宣判,请你来拿一下通知书。”她的意思当然是拿一下宣判的出庭通知书。

“你给我们寄一下吧。这样的案件,法院又不可能判原告胜诉,让当事人一趟趟往法院跑恐怕也不大好,差旅费也需要不少。还是寄一下吧。”我给她说了自己的心里话。

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法院不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我能够理解,我只是希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能够尽量通情达理一些。因此,我希望法律文书能够邮寄一下。

“你还是来拿一下吧,这是我们庭长的意思。”寄过来的话,送到时间肯定是下星期一了,按照规定必须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因此她坚持要求我去拿。

由于对方过分坚持,我感到有必要给她讲讲法律。

“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法院送达,而不是律师或者当事人领取吧?”我用的是不容置疑的口气。

“这个道理我知道,我们原来在学校也学过,你不要用这种口气跟我讲话,你要看跟什么单位。”

也许,她认为律师跟法院的人讲话应该老老实实,是不应该讨价还价的,即使她仅仅是书记员。我的同事就告诉我,他们对书记员从来都是叫法官的,年纪大一点还得叫老师。

“法院就应该更讲法律。”我二话没说,挂掉了电话。

大概30分钟以后,法院执行庭两位法官将出庭通知书送到了我的办公室。我正在打电话,只签收了送达回证,连头也没有抬。

事务所的同事觉得,我挺“那个”的。似乎出庭通知书让法官亲自送达,有些“出格”。虽然,他们同时也感到我给他们出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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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46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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