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这起案件,最终很可能会成为案例进入教科书。 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防止政府机关以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规避行政复议,尤其是行政诉讼,一直都是行政诉讼法理论中的一个小焦点。但是,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多见。
我从2000年8月开始代理行政案件,2003年下半年开始成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先后代理了几千行政案件,但是一直没有碰到这种情况。直到上个星期,我接受了浙江慈溪市一位当事人的委托。
慈溪市人民政府为了关闭2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作出了一份《关于印发慈溪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146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并且特地向宁波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宁波市人民政府竟然也同样备案了。从网上搜索情况来看,慈溪市多年以来在全国百强县中排位都在第六位。
我正准备针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复议申请,不知道宁波市人民政府是否会刻意刁难?
关于印发慈溪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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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政办发〔201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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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慈溪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和《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精神,结合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对全市现有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关闭撤销,实行集中定点屠宰。为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生猪肉品质量、保障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为目标,按照“市场采购、集中屠宰、自愿配送、市场销售”的运行原则,通过关闭撤销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逐步建立起与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猪集中定点屠宰体系。 (二)工作目标。按照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一主一备”设置规划原则,市畜禽屠宰加工中心为主屠宰场,保留周巷屠宰场为备用屠宰场点(发生疫情时作为全市备用场使用,目前过渡期所屠宰生猪产品仅限于在周巷镇行政区域内供应)。至今年年底前,关闭撤销全市现有2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详见附件1),全面实行现代化、机械化生猪集中定点屠宰。 二、工作职责和政策措施 (一)工作职责 1.各镇(街道)工作职责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生猪定点屠宰场关闭撤销、合并集中屠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时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场关闭撤销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经济补偿、业主安置、关闭撤销等工作; (2)负责引导市场主体在本镇(街道)设置生猪肉品配送供应点,原则上每个镇(街道)生猪肉品配送供应点设置1个,周巷、观海卫、龙山镇不超过2个(详见附件2、3);并落实配送供应点经营业主(原则上选择生猪调运户或屠宰场业主); (3)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社会稳定工作。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慈溪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慈党办〔2010〕18号)精神,各镇(街道)应组织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制订生猪产品市场供应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确保辖区社会稳定; (4)负责做好本辖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流通经营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白板肉上市销售等不法行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顺利进行和生猪产品市场供应。 2.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贸易粮食部门负责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市场和社会稳定,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关闭撤销、集中屠宰、配送供应、相关协调等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屠宰场检疫和生猪产品报验的人员招聘、培训、检疫(报验)设备设施配置,并做好检疫、报验工作;市工商部门(受市贸易粮食部门委托)负责做好屠宰场“瘦肉精”检测人员、检测设备设施的配置和检测工作,并负责做好全市生猪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屠宰场加工服务费的核准工作;市公安、财政、卫生、质监、环保、交通、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合作,确保撤并工作顺利完成。 (二)政策措施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市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关闭撤销、实行集中屠宰工作的补偿、补助和补贴。 1.对关闭撤销的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2.对生猪集中屠宰后,白肉配送车辆购置及运输费给予适当补助; 3.对镇(街道)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补偿、补助、补贴办法由市贸易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 三、实施步骤 按统一部署,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关闭撤销、集中屠宰工作分准备部署、全面实施、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准备部署(2010年6月—9月)。 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各类座谈会,征求多方意见,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和方案。认真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顺利实施。 1.市贸易粮食局研究拟订慈溪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实施办法,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各镇(街道)应同步组织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经济补偿、业主安置、生猪肉品配送供应点设置、人员落实等调查摸底工作。市农业局、工商分局做好生猪检疫、生猪产品报验、“瘦肉精”检测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人员落实到位的准备工作; 3.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制订生猪屠宰场运行方案,完成市畜禽屠宰加工中心项目工程建设、验收和周巷屠宰场改造升级及人员招聘、培训工作,落实农业、工商部门所需的检疫、报验、检测的办公室、检测实验室及场地等设施,并做好与农业、工商部门的衔接工作。市畜禽屠宰加工中心开始试运营。 4.召开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全面动员,发布通告,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要求。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2010年10月—12月)。 全面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场关闭撤销、实行集中屠宰工作。 1.确保市畜禽屠宰加工中心正常运行。市畜禽屠宰加工中心从10月份开始投入运行,努力做好生猪调运、检验检疫、“瘦肉精”检测、集中屠宰、生猪产品检验、报验、肉品检验、配送供应等各个环节协调衔接工作。 2.关闭撤销21个生猪屠宰场。各镇(街道)要按照成熟一个、关闭一个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分批同步做好辖区内关闭撤销屠宰场的经济补偿和业主安置等工作。同时建好生猪肉品配送供应点,并与市畜禽屠宰加工中心、周巷屠宰场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各生猪肉品配送供应点必须保证生猪肉品供应,并做好登记、配送工作,确保市场和社会稳定。 3.加强全市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成立由市贸易粮食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队伍,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经营管理。各镇(街道)须相应成立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队伍,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经营管理工作。全市生猪集中屠宰后,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须经本村村委会证明,经镇(街道)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方可屠宰。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2011年1月-6月底)。 全面检查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运营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关闭撤销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全市生猪集中定点屠宰,是一项事关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的民生工程,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艰巨而复杂。对此,各地各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做好工作。市政府将与各镇(街道)签订工作任务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同时,要加强全市生猪集中屠宰后的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杜绝私屠滥宰、白板肉上市。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对生猪集中定点屠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附件:1.慈溪市关闭撤销屠宰场名单 2.慈溪市生猪肉品配送供应点建设基本标准 3.慈溪市生猪集中定点屠宰后生猪、生猪产品购销流 程图 主题词:农业 生猪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宁波湾新区管委会 办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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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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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慈溪市关闭撤销屠宰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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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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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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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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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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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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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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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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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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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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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市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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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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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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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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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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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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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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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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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起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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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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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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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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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城屠宰场
(市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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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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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卫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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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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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桥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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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长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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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卫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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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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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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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新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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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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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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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林屠宰场
(市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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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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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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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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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山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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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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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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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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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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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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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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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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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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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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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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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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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堰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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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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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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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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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屠宰场
(市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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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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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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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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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寿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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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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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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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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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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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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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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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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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屠宰场
(市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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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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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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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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庵东屠宰场
(市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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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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庵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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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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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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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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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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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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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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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屠宰中心
(市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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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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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塘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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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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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汉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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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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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汉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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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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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墩屠宰场
(市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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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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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墩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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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二○一○年九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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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波法制办 | 发布日期: 2010-10-12 | 点击数: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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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下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于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附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准予备案。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备案后经审查不合法、不适当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按规定报送备案,造成行政管理侵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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