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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政补偿/土地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祠堂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南市政府)办公室发布《龙南市两江四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其地建筑物、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位于某村小组范围内的某老祠堂列入征收范围。该老祠堂为廖氏宗祠,归部分村民共有。2015年,因该祠堂门前道路、晒坪硬化公益事业,选举廖某等五人作为临时理事会成员。2021年11月24日,经祠堂共有人开会讨论,再次选举上述五人作为祠堂征收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并同意理事会成员作为签约代表,全权负责祠堂征收事宜。同日,理事会成员廖某代表祠堂所属宗亲与该市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建设项目产权房回购安置协议》,约定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补偿安置方式。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除了包括对案涉老祠堂的征收补偿安置外,还涉及对案涉老祠堂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祠堂征收补偿款到账以后,除预留部分补偿款作为商铺后续交房、装修等使用,剩余补偿款分别按照现有人口、修缮出资时人口进行发放,并全部发放完毕。2022年1月14日,案涉祠堂被拆除。该村小组认为老祠堂所占土地及祠堂周边土地归集体所有,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赣07行初25号行政判决:一、由龙南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内向某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141792.24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2074.44元,合计143866.68元;二、驳回某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龙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2024)赣行终10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根据上述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依法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本案中,老祠堂所占土地处于某村小组范围内,对此各方均无异议,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土地系国有土地。虽老祠堂属于宗祠后人共同所有,某村小组并非老祠堂所有权人,但该老祠堂用地性质上属于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有关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某村小组。龙南市政府依法应当对该村小组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向该村小组支付老祠堂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同时,龙南市政府因未对该村小组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使得该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未及时获得补偿造成利息损失,故还应当支付相应利息。故法院依法判决龙南市政府向某村小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及相应的利息。

裁判要旨

祠堂占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祠堂不同于一般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祠堂共有人与其所在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补偿权益,对属于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依法应予维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

一审: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赣07行初25号 行政判决(2023年12月21日)
二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赣行终105号 行政判决(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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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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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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