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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进入陈有西学术网,一篇题为“31名高院法官起诉拆迁能赢吗”吸引了我,在网上搜索的结果发现,那是去年的报道,法制网却在今年进行了重发(附后)。当然也就说明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31位法官的拆迁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有人又在寻求媒体的支持。最终能不能解决,恐怕只有天知道。

不过,我却想起了也是去年我撰写的一篇博文“某省高院行政庭庭长的傲慢” ,说的是在我代理的一起拆迁案件中,省高院行政庭庭长的傲慢。期间,只相差两个月。

看起来是巧合,实际上是很说明问题的。当一个国家的制度存在严重问题时,谁都可能成为制度的牺牲品,不管你是贫贱还是富贵,也不管你是群众还是领导,差别仅仅在于前者倒霉的机会肯定比较多一些。

我在这里将两者结合在一起,不是要对那些法官幸灾乐祸,而是希望每个人碰到不合理制度时,能够在自己的位置坚持一下原则、正义、人性,而不是为虎作伥,这个社会恶行就会减少一些,就会美好一些。否则,说不定哪一天倒霉的就是你自己。

当法官业主遭遇拆迁诉讼

江苏省南京市一栋住着众多现职法官和退休法官的小楼面临拆迁的命运,业主们认为拆迁行为违法,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诉至法院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陈霄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从宁海路上即将拆迁的居民楼上可以看见“法官楼”。陈霄/摄

发自江苏南京

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新巷2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舍楼传达室工作的黄琼发现,这半年来,自己看管了10年之久的这座楼突然受到许多人关注,总有陌生人试图进到院子里打听情况,也偶尔有人对着楼举起相机。

她不知道,这座楼之所以引发外界高度关注,其实是因为住在楼里的31位法官一纸诉状将南京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违法发放拆迁行政许可。

当备受关注的“拆迁”遭遇法官业主时,会是怎样的一种局面?

临街法官楼 庭院深几许

2010年1月19日早上,天刚微微亮,《法治周末》记者就来到了南京市宁海路。这是一条热闹的街道:马路上已经车来车往,卖早餐的小贩也已经开始支摊经营早点。

距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侧不足200米,一条东西向的巷子里,此刻依旧静悄悄。往巷子里走60米左右,在巷子南侧有一座院子,院子里坐落着一幢七层高的楼房,这正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的住宅楼———华新巷21号。这幢楼独立门户,距离繁华的宁海路不足百米。

如果不是院子旁边的拆迁办公室门上粘贴的拆迁公告———上面显示的动迁范围里“华新巷21号”赫然在列,没有人会将这幢安静完整的小楼,与宁海路上已经拆得七零八落的门面房和居民楼联系在一起,虽然在这次拆迁范围上,它们属于同一群体。

半年来,在传达室工作的黄琼,总是不厌其烦地对进入院子里的陌生人说“这条路不通”或者问“你找谁”,最近,她的“职责”又多了一项,就是不允许外人到这里随意拍照。但是,对于站在院门外10米开外举起相机的记者,她也无计可施。

这幢楼有三个单元,里面住着42户人家,当其中31位法官业主联名将南京市房管局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这里立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据悉,华新巷21号院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经南京市政府同意,并报市规划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建造的多层住宅房屋,2000年6月竣工。整栋房屋按钢混结构设计和施工,框架结构牢固,楼面地坪全部整体浇铸,这在当时南京市的多层住宅中,都是少见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法院最后一批福利分房。

除了认为南京市房管局违法发放拆迁行政许可,《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法官们还认为华新巷21号的拆迁“没有必要”。

一位法官的妻子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宁海路要建欧洲风情街,需要拆迁进行改造,这都可以,但自家的住宅楼离宁海路好几十米远,根本“没有必要拆”。

令法官们不满的是,与宁海路直线距离更近的华新巷15号、南阴阳营19号、汉口西路32号等住宅楼均不在此次拆迁范围之内。“挨着我们楼的东侧、南侧、北侧的楼房都不拆,单拆我们,实在是想不通。”楼内一位居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对此,拆迁办工作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在规划当中,有一条与宁海路相距几十米的平行道路,而华新巷21号,正好挡在这条道路上,“总不可能这幢楼只拆一半,留一半吧?”但对于这条规划道路的具体情况,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并不清楚。

华新巷小区一位居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座楼独立成院,把小区本来通行的路阻断,经常需要绕着走,确实有些不太方便。

“我们楼院占地方大,开发商看中的是我们的地,地值钱,房子不值钱。”前述那位法官的妻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一纸拆迁令 业主很受伤

2009年4月,南京市房管局发放《宁拆许字(2009)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华新巷21号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是一年。

《法治周末》记者到现场采访时,距离拆迁期限仅剩下三个多月。宁海路上被列入拆迁范围的门面房几乎搬迁一空,门面房上面的居民也几乎全搬走了,只有几户居民仍然坚守。

记者跟随拆迁办工作人员来到拆迁现场。记者看到,宁海路115号楼,上世纪80年代建的房子,每户均为开间,面积不过10多平方米,没有厨房和厕所,狭窄的过道里仍然可见居民曾经搭设的盥洗台和灶台痕迹,楼梯拐角处还有被居民隔断的临时厕所。

与这里一样,华新巷21号的法官楼也纹丝不动。拆迁办工作人员说,楼里的业主一直拒绝与他们商谈补偿与安置问题。

住在楼里的一位离休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了他的担忧:“不是钱的问题,主要还是生活方便,这里是中心区,上班、去医院、孩子上学都特别方便。不是不愿意谈,还是要看补的房子在哪里,盖得怎么样。”

黄琼一语道出了法官业主们的依赖,“几个大超市、大医院、好的学校都在附近,而且住这里也不像别的小区要交什么物业费”,她指着院子里的空地说,“还能免费停车,十几辆都没问题”。

除了消极的不协商,法官业主们抗议拆迁的办法还有备受外界关注的积极起诉。他们指出了房管局发放拆迁许可证适用法律错误、实体违法、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四大问题。

法官们援引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是2009年1月生效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几个受访人一再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刚建了不到10年的住宅都要随意拆除,以后民众哪敢在老城区购买新建住宅?”

实际上,虽然拆迁问题几年来颇受国内公众关注,但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存在的这一阻却拆迁的条款,却仍为绝大部分公众所不知。

“法官找到这一法律,可谓有理有据,毕竟是跟法律打了一辈子交道的人。”法官业主的代理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据了解,打官司的5位诉讼代表人都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退休干部。

角色大转换 法院犯了难

起诉材料递交之后,江苏媒体披露此事,当地民众都觉得法官打官司挺新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他们一开始听闻此事,“都觉得搞笑”。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官本身是拆迁最后一道程序的救济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莫纪宏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因为原告为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现职或退休法官,有行政法学者指出,考虑到回避制度,该案应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呈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省份的法院管辖,“江苏的法院应当整体回避”。

实际上,即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件如果进入二审,也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者还是必须回避。

依据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无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还是“不动产所在地”,因南京市房管局和宁海路都在鼓楼区,鼓楼区人民法院理应有管辖权。

据称,选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因有三:一是鼓楼区政府是整个拆迁的规划单位,二是宁海路为繁华地段拆迁,三是涉及新的法律适用。此前没有相关判例,如果法院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能阻止拆迁,将对司法实务产生重大影响。

从拆迁公告出来以后,法官业主们走完了诉讼前的所有权利救济程序,先是异议,后向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直到2009年8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至今没有收到立案或者不受理的通知。”1月22日,代理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收到起诉材料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答复当事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而《法治周末》记者就此问题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立案进展时,宣传处工作人员称,此案原告早在2009年10月就已经撤回起诉了。

对此,代理律师称还没有收到相关通知。

拆迁最终走入法律程序,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并不感到奇怪:“遇到这样的被拆迁群体,无论在哪个省、市,结局都是一样的(指进入诉讼阶段———记者注)……无论他们是公益维权还是私利维权,对我们来说没有不同。”

拆迁办与业主一样,目前所能做的就是等待,等待法律给出一个结果,即使期限迫在眉睫,房价天天在涨。

莫纪宏对此事的看法显然不乐观:“法官想维护法律的尊严,在目前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被废除的情况下,不太可能。”

华新巷21号南侧、宁海路上一幢待拆迁楼的三层,正在走廊上做饭的一位居民顺着《法治周末》记者指的方向瞟了一眼,有点疑惑,“那幢也要拆吗?”随后又摇了摇头,“最后一定不会拆的,那是法官住的楼”。

某省高院行政庭庭长的傲慢 

发表时间:2010-3-5 14:06:00 阅读次数:1394     所属分类:说说法院

就现实中律师和法官的地位来说,庭长挂断律师的电话,恐怕是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何况,对方是省高院的庭长。然而,我却始终没有弄明白,他为什么要这样挂断了电话。

那是罗蒙(西服)集团委托我代理的一起拆迁纠纷。2001年,罗蒙公司在某省省会城市中心地段购买了几千平方的房子。2007年,罗蒙公司接到通知,这些房子面临拆迁。拆迁单位给予罗蒙公司的拆迁补偿价初步确定是3000多万元。可是,按照市场价,这些房子现值是2亿元左右。于是,罗蒙公司决定走法律途径。并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

我先后代理罗蒙公司将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府等告上了法庭。官司进行得并不顺利,但显然也给拆迁工作带来了“麻烦”,制造了很少障碍。

拆迁人也是当地乃至全国有名的一家大公司。黄金地段的拆迁,是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实施的,当地政府当然是全力支持的。当其中一起案件的二审到了省高院时,省高院决定试着协调解决。省高院背后有着什么特别的因素,笔者不好妄加猜测。

去年底,主审法官曾经打电话要求罗蒙公司去人商量。罗蒙公司决定由我和总裁助理老吴一起过去。因为我个人忙于其他事情,我们没有过去。昨天,老吴打电话给我,说是省高院的行政庭庭长打电话给他,让罗蒙总裁去一趟法院,他想直接跟总裁谈,跟我和老吴谈起不了什么作用。老吴说,庭长口气很严厉,说是其他企业老总从加拿大等地接到他们法院的电话,也会很快赶过去,罗蒙的老总怎么就叫不动呢?该庭长并告诉老吴,已经事先跟我沟通过了。

我一听,有些意外,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庭长从来就没有跟我沟通过。再说罗蒙公司的态度一直是清楚的,能够不拆迁最好,一定要拆迁也可以,但应该按照市场价补偿,或者至少应该以市场价为基准。这一点,上次在省高院开庭时,法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甚至市政府的代理人也认为应该如此。因此,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商量的。坦率地,不要说罗蒙总裁,就是我也不大愿意去。除了时间和精力,被人无缘无故呼来唤去的感觉,尤其难受。就事情处理来说,似乎可以先在电话里达成大概的意向,然后再见面协商。如果连基本意向也达不成,就没有必要走到一起商量。毕竟是跨省的,来去并不方便。况且是每年向国家上缴巨额税收的企业老总,总是应该有着起码的尊重。某种角度来说,国家干部是他们养着的。庭长直接找老总谈,应该也就是想施加一些压力。

于是,我打电话给那位庭长,试图沟通一下。从一开始,电话那头就有些不大愿意搭理。以至于我忍不住问他,是不是我主动打电话给他,冒犯了他。终于等他开了口,我在电话里问,叫总裁去一趟,是什么目的。庭长显然有些不大高兴,他反问我,难道叫老总去一下还必须经过我的同意不成。我说,老总不懂法律,直接跟法官打交道,难免有些紧张,作为律师了解一下情况也是应该的。

庭长始终不肯说出叫老总去的理由。我和他的交流,显得很困难。也许他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我不买帐的律师。我也是第一次碰到如此傲慢的庭长,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案件主要在浙江。我接触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赵大光庭长,似乎也不是这样的。我还在不断强调自己的理由,忽然感到对方挂上了电话。我再打过去,那边已是无人接听。无人接听也好,免得我激动之下,说也不好听的话。

过了大概半个时间,罗蒙的老吴打电话给我,说主审法官刚才打了个是电话给他,还是希望罗蒙总裁去一趟,结束时并特别强调,他们的通话录了音,法院要存档的,总裁不去的话后果自负。我忽然感到有些滑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法律规定,法院传唤原告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随叫随到,否则还有什么法律后果必须承担。

坦率地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要依法审判,行政庭法官权力并不大,因此在原告面前地位并不高,但我一直来还是比较尊重法官的。而且总是在尽力维护他们的威信。我的逻辑是,如果行政庭法官不受尊重,那么我这个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地位自然也不会高到哪里去。

但是,我总认为,人与人是平等的。不管是谁,他不尊重我,我也会把他当作屁。当然,当事人的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这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底线。在本案中,这位庭长的屁股只可能坐在当地政府和拆迁人那一边,罗蒙公司不可能在任何一场诉讼中胜诉。罗蒙总裁去还是不去,都不可能改变这种状况。同时,这起拆迁纠纷,现在总共有六起案件系属在三级法院。罗蒙总裁不去,似乎产生不了什么严重后果。我们追求的更多的是程序上的利益,以及必要得时寻求媒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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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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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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