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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武律师

北海快讯:辩护权争夺战继续上演

我和裴金德妻子签的辩护委托书

           北海快讯:辩护权争夺战继续上演:中院要剥夺我的辩护权

 

    日前,朱明勇律师在会见伤害案主犯裴金德的时候,被告人突然在未解除其家属与朱明勇的辩护委托的情况下,由办案警方操盘,换上了两名本地律师,上演了一出辩护人争夺战的丑剧。今天,在北海中院的配合下,该丑剧继续上演。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一案,定于8月8日开庭。2011年8月5日,我接受该案主犯裴金德妻子杨子玉的委托,担任其审判阶段的另一位辩护人,和朱明勇律师共同完成一审辩护工作。

    当事人增加辩护人,这一小儿科的诉讼程序,在北海中院却遭遇连连,令我眼界大开。

    今天上午,我持委托书、律师函、执业证书到北海中院刑一庭递交辩护手续。

    一进大门,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审证、登记。这还说得过去。然后,通过安检门,公文包过安检机。律师安检,这可是最高法院一再明确禁止的。为了工作,我没有介意。

    到达七楼的刑一庭,北海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黄思盛接待了我,态度尚可。但一看到了我提交的裴金德辩护手续却一改“柔态”,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理由先是开庭还有三天,时间太紧。我说卷已经看了,不需要特别准备,时间上的仓促由我本人负责;二是裴金德已经有一位律师了,辩护权基本得到保障。我说被告人可以委托两位律师;三是辩护手续需要到看守所找被告人本人签字确认。

    我早有点怒不可遏,但还是强压怒火指出:

    “你们的要求是非法的,律师由亲属签字授权即获得了辩护权,法院没有理由拒收我的辩护手续。你们拒绝接受我的辩护手续,要拿出法律依据!”

    反复沟通无果。我要求面见洪祖庭长。黄思盛副庭长竟然撒谎说洪庭长不在家。而后以个人有急事为由匆忙离去。

    一时间,血压骤增,心跳加快。我的心脏病几乎要犯了。

    为了戳穿黄思盛副庭长的谎言,我轻轻敲了洪庭长办公室的门,虽然没人应答,但听见好像有人说话。推开一看,果然不出所料,不仅洪祖庭长安在,那位反复言称自己有急事要先走的黄思盛副庭长,也正在洪庭长的办公室翻腾资料,看来是急着找拒收我辩护手续的法律依据。一个场景揭穿了黄思盛副庭长两个谎言。

    见我未请而入,洪庭长勃然大怒,高声吼道:“你是怎么进来的,谁叫你进来的!”并冲上来用双手把我一直推到门外。六十岁的我,第一次受到如此侮辱!我的拳头攥出了响声,差一点挥了出去。

    但我仍然控制住了我自己。此番不是我一个人,我是一个团队,一个全国都在关注的律师团队。最重要的是工作,个人的荣辱得失比起工作来微不足道。

    “洪庭长,我真的不想给你添加麻烦,但请你也不要给我找麻烦”。这句话我连说了三遍,而后愤愤而去。洪庭长最后答应继续查找不接受我辩护手续的法律依据,明天给我答复。

    本来,带领来自五湖四海的这样一支律师队伍,我的信条是心字头上一把刀:“忍”。对任何人,任何事,只要不突破原则的底线,一切都要忍。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要忍,对司法机关的无理刁难也要忍。凭着这个“忍”字,数次遭遇突如其来的围攻,没出大的问题;凭着这个“忍”字,没和司法机关产生大的冲突。

    当然,公安机关是个例外。这是个无法调和的矛盾。一个要办成“铁案”,一个要粉碎“铁案”,揭露错案、假案。

    但对于法院。我一直是抱有幻想的。从一开始合议庭郑远荣法官的宾至如归,到张黔鄂副庭长的温良接待,都给我留下不错的印象。所以,我一直把北海中级法院当做高素质讲法律的共同体恭敬有加。尽管为此我多次受到同事们的强烈批评,他们让我一定要丢掉幻想,准备斗争。可我一直不以为然。认为北海不会是漆黑一片,总会有个光亮的地方。

    残酷的现实无情的打破了我的美梦。一个拒收辩护手续的行为和洪祖庭长那粗暴的吼声,粉碎了我的所有幻想。朱明勇律师会见期间争夺辩护权的闹剧竟一再重演。法院助纣为虐,又一次充当了公安机关违规办案的死党、帮凶。

    还好,尚给我留出了一线希望,如果明天他们找不到拒收我辩护手续的法律依据,还可能回头是岸。

    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和刑诉法赋予被告人的,具有绝对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别想撼动,除非被告人被整晕了、制傻了。

    撼天易,撼辩护权难!不信,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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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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