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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案地地块容积率应为4.0,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4年)规定,折减10%,应为3.6,基地建筑面积9800平方米,可以建造面积35280平方米。实际上,建造了59959.5平方米(不包括地下4647.1平方米),超建24679.5平方米。

间距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应该不小于23米,实际上是17米。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昌平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核发沪地(95)0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大楼规划审批情况,2011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月12日,被申请人提供了沪地(95)0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部分材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核发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不合法。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明确规划要求,无法达成规划控制的目的的,被申请人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失去了实质意义,该证不能作为建设单位领取土地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证的依据,核发该证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城市规划法》第31条,该条文要求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原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对此要求更加明确。原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则详细规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二、如果被申请人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其核发的静规土选(95)第041号改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同:用地面积,约9200平方米;用地性质,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5.5;建筑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20%;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层退让8米以上,高层退让10米以上,退让道路转角10米以上;……
这一设计条件,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4年)规定。譬如,涉案地块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4,折减率10%,应该是不超过3.6。
三、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被申请人核准的竟然超过了建设单位的申请。
建设单位给被申请人的《关于“静安教师公寓”规划选址及委托设计的报告》,要求建造的是3幢24高层住宅;《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也是二幢24层一幢28层,被申请人核准的竟然超过了建设单位的申请。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核发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然在1995年,但申请人获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2011年10月12日,由被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大楼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因此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此致
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0月24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昌平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核发沪建(96)2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大楼规划审批情况,2011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月12日,被申请人提供了沪建(96)2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部分材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核发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不合法。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明确大部分规划要求,无法达成规划控制目的的,被申请人工程规划许可就失去了实质意义,该证不能作为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核发该证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该条文要求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原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规定更加明确。原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则详细规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二、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58133平方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9800平方米计算,建筑容积率为5.932,既超过了静规土选(95)第041号改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不大于5.5,更超过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4年)计算的3.6。
三、由于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阶段,未能依法公开主要材料,针对性的观点,有待见到材料后再行补充。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需要说明,虽然被申请人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1996年,但申请人获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2011年10月12日,且被申请人违法核发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造成的大楼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此致
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0月24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昌平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核发(98)0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的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大楼规划审批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月12日,被申请人提供了(98)0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及部分材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核发上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行为不合法。涉案建设工程竣工时各项指标,既不符合静规土选(95)第041号改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更不符合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4年)规定。
涉案建设工程竣工时各项指标为:用地面积9753.8平方米;用地性质,商办住;建筑容积率,6.1;建筑密度,32.9%;绿地率,9.4%。
静规土选(95)第041号改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用地面积,约9200平方米;用地性质,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5.5;建筑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2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4年)规定的规划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超过3.6;绿地率,10%。
上述这些数据被申请人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也有明确记载。宝贵间距按照规定应不小于23米,实际是17米。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需要说明,虽然被申请人核发涉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在1998年,但申请人获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是2011年10月12日,且被申请人违法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造成的大楼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此致
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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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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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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